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中的“任何人”,显然是包括所有主体。只要是基于“相同事实”和“相同理由”,就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在行政和司法实务中,的确存在关联公司先后提出异议、争议、无效宣告等程序
查看详细增加引证商标,属于增加理由,从表面上来看,这种认识是成立的。但如果增加的引证商标没有作为裁决的依据,而只是作为启动程序的手段,那么,即便启动了新的裁决程序,能否对已经裁决的引证商标进行重复裁决,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定
查看详细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争议案同样增加了引证商标,但增加的引证商标并没有作为裁决的依据
查看详细可比克kebike”商标争议案不仅涉及商标行政程序中的“一事不再理”问题,还存在重复诉讼问题,即本章第一节所述的实质上的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问题
查看详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包括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绝对事由具有对世的效力,如,《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标志,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注册的标志,都属于绝对事由。相对事由只是对相对权利的侵害,如《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绝对事由的商标,在后程序中补充的证据是否会影响商标合法性的判断,“杜康”商标无效宣告案对此问题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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