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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贵杰诉熊瑞华监护权纠纷案

2023-05-10 12:53:34 456

向贵杰诉熊瑞华监护权纠纷案
[2010]沙法少民初字第128号

 

 


  调解法官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滕诗怡
  案情介绍
  原告:向贵杰,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
  被告:熊瑞华,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学院×栋×号
  2010年10月12日,向贵杰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04年8月2日,其妻熊某在家中被人杀害,其系该案的同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熊某去世,且向贵杰又入狱服刑,向贵杰之子向小(化名)无人照顾,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社区居委会指定向小的姨妈熊瑞华为向小的监护人。现向贵杰获释出狱,具备监护向小的能力。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向小的监护人由熊瑞华变更为向贵杰,并要求熊瑞华将代管的向小所有的现金553141元移交由向贵杰进行保管。熊瑞华答辩称,不同意向贵杰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向贵杰与其兄向某共谋将向贵杰之妻熊某杀死。之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刑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向贵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当时案发后,因向贵杰之子向小当时年仅九岁,且向贵杰在监狱服刑,熊瑞华(系被害人熊某之姐)经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社区居委会指定担任向小的监护人。向贵杰出狱后于2010年10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
  调解过程
  本案的处理,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树立以人为本的审判理念,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当事人参与解决纠纷的积极性,以期达成调解协议,维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1.引入“疏导化解法”,探究本案症结
  “疏导化解法”,即通过原、被告双方的交流,找到矛盾的焦点,努力促使双方从对立到对话,逐步化解双方内心的隔阂。法官通过多次电话沟通、当面交流的方式,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地分别给孩子、向贵杰、熊瑞华做思想疏导工作。运用“背靠背”交流的方式,摸清双方的底线,探知他们内心的真实想法,获悉调解的症结所在。刚开始,向贵杰与熊瑞华都不愿意与法官进行沟通,但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向法官打开心扉。通过了解,法官得知双方当事人之间最大的隔阂就是熊瑞华的妹妹被向贵杰杀死后,熊瑞华对向贵杰的人品产生根本怀疑,甚至认为向贵杰起诉要求与孩子生活在一起仅仅是为了孩子的财产。而向贵杰则坚持认为,熊瑞华不同意孩子与自己生活在一起根本原因就是贪图小孩名下的财产,而不是真心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看来,本案的症结在于双方的互不信任。于是,法官给予半个月“冷却期”,让双方冷静考虑。
  2.尝试“心理辅导法”,寻求开门之匙
  “心理辅导法”,即通过心理专家的介入,从心理学的角度,了解到原、被告及孩子三方内心的真实想法。在本案中,真正的利害关系人不是诉讼双方,而是孩子。经过六年前的那次变故,孩子现在的心理状况如何?他内心到底想和谁一起生活?这是法官最关心的问题。对此,法官征得三方的同意之后,在调解中尝试委托心理专家作为诉讼参与人,对三方进行心理辅导。通过对话、绘图、心理测试量表等心理咨询方式,达到了解其潜意识和解决其潜意识中心理冲突的目的,逐步探知三方的真实想法。心理辅导显示孩子对父亲没有明显的仇恨倾向,能平静对待,也表达出了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的意愿,.但对父亲怀疑姨妈“侵吞”其财产的看法,孩子并不认同。同时,孩子对姨妈6年的抚养也很感恩。而向贵杰经过心理辅导,表现出比较明显的想向孩子补偿的心理,并愿意调整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方式来促进孩子的学习和发展。熊瑞华经过心理辅导,对向贵杰的对立情绪也减少了许多,并逐渐认可父亲对孩子的关爱。于是,法官找到了开启调解之门的钥匙。
  3.运用“换位思考法”,化解6年心结
  “换位思考法”,即引导双方当事人互换位置,站在对方的立场,替对方想一想,逐步使当事人在心理上和情感上发生一些改变。法官对双方讲,父亲与姨妈都是孩子的亲人,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愿都是为了孩子能健康快乐地成长,而不希望因这次诉讼给孩子带来更大的伤害。如果姨妈站在父亲的立场上考虑,肯定会因为六年前杀害孩子母亲,毁坏一个完整的家而心怀内疚,出狱后想加倍弥补对小孩造成的伤害。如果父亲站在姨妈的立场上考虑,肯定至今都会为了自己妹妹遇害而伤痛难平,对向贵杰当年的行为而难以释怀。法官通过分别找双方进行交流谈心,引导当事人各自从对方的立场上考虑,设身处地,将心比心,使双方的心结慢慢打开。于是,法官决定让双方坐下来面对面地交谈。
  4.采取“真情关爱法”,达成调解协议
  “真情关爱法”,即法官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着眼点,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双方从孩子的利益出发,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法官以特有的、富有亲和力的交谈方式,拉近与孩子的距离,减轻其对开庭审理的恐惧,从而使孩子向法官主动倾诉心声。庭审中,法官抓住时机向双方阐明,在法理上,向贵杰是孩子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在情理上,一方面,姨妈与其抚养了6年的小孩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另一方面,父亲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无法割舍。同时,在经济和住房条件上,向贵杰明显优于熊瑞华。向贵杰与熊瑞华在经过慎重的考虑后,终于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即孩子的监护人由熊瑞华变更为向贵杰,熊瑞华将孩子名下的所有财产交由向贵杰保管。于是,孩子与父亲、姨妈一起满意地走出了法院大门。
  5.试行“庭后观护法”,关注少年成长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在案件审结后,法官决定试行庭后观护,对诉讼双方进行判后回访,以了解孩子在变更监护后是否能健康快乐地成长。法官经常通过电话方式与孩子父亲、姨妈交流,及时了解小孩的学习、生活情况。当得知小孩在学习和生活上未受到影响,同时孩子父亲与姨妈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和,于是,法官那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结合案情和形势,确立了调解优先的审理思路,经过不懈努力加大调解力度,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从即日起,向小的监护人由熊瑞华变更为向贵杰。二、熊瑞华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将向小所有的现金553141元移交给向贵杰保管。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向贵杰已预交),由向贵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