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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诉曹某离婚案

2023-05-10 12:55:12 452

冯某诉曹某离婚案
[2010]宣民一初字第01786号

 

 


  调解法官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程进仓
  案情介绍
  一审原告:冯某
  一审被告:曹某
  2006年1月26日,冯某与曹某在宣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8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婚后,曹某去外地务工,因双方沟通过少,遂产生夫妻矛盾。冯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
  诉讼过程中,被告曹某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未果,原告冯某则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致命杀手锏—李某非被告之子,这让曹某及一直疼爱孙子李某的爷爷为之义愤填膺,予以否定。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在承办人的劝说下,双方同意对曹某与李某有无亲子关系进行鉴定。2010年7月30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曹某与李某不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的假设,从遗传学角度已得到科学合理的确认,因此,李某非曹某之子。这样的鉴定结论对被告及其家人来说无异晴天霹雳。当承办人向被告送达鉴定意见书时,被告怒气冲冲,浑身颤抖,扬言要杀了原告予以报复,双方关系异常紧张。
  调解过程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从法律关系上讲,李某非曹某之子涉及子女抚养费用的追索计算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已有规定,法官下判并不难,但如果简单一判了之,极有可能引发“民转刑”,导致恶性案件发生。因此,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确立的“调解优先”的思路。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1.调前充分准备。由于子女非丈夫亲生的问题,本案的处理变得非常棘手。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将出现矛盾,做了充分准备:一是对曹某的心理疏导问题。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思想及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的道德规范考虑,在一个乡土社会,妻子“红杏出墙”生育了他人的孩子,丈夫被戴上“绿帽子”,会感到“屈辱”,会在乡邻之间抬不起头来,因此,必须对曹某知晓此事后的激动甚至极度反应做好充分准备;二是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确定问题。由于按照现行法的规定,追索的抚养费用要和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相当;精神损害赔偿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本地一般以1~2万元为宜。但在本案中,如此数额的精神抚慰金,可能远远弥补不了“非亲子”事件给曹某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三是对已经建立起来的亲情如何割舍,做好充分准备。本案中,李某一直随其爷爷奶奶生活,他们之间建立起一种深厚的亲情,当得知这种鉴定“结果”时,曹某的父母心情可想而知,孩子离开其“爷爷奶奶”的心情也是不言而喻,这都面临着进行有效开导和抚慰的问题。
  2.“背靠背”调解。当鉴定结果出来时,案件承办人及时将案件事实和可能存在的突发情况向院领导汇报,立即引起高度重视。庭长让承办法官先单独通知曹某一方来法院领取鉴定意见书,分别对曹某及其家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让其充分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本案,并向被告释明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及损失。同时,承办法官又单独做原告冯某的调解工作,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告知其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同时提醒其加强人身安全的防范,以做到有备无患。
  3.现场走访,主动化解矛盾。为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承办法官不是根据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机械地“坐堂办案”,而是在开庭前多次与原、被告沟通,主动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积极走访被告所在地司法所及基层组织,多方面掌握被告的行为动态,确保不发生突发事件,同时多次到被告所在地进行现场走访、调解、沟通,在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配合下,积极做好被告思想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被告终于放下了心理包袱,以宽容的心态接受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
  通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冯某与被告曹某离婚;(2)原告冯某赔偿被告曹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抚养李某的生活费用共计60000元。当地政府对法官现场走访的工作方法予以赞许,在当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