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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孝元、蔡起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5-10 13:01:32 455

曾孝元、蔡起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982民初2169号


当事人  原告:曾孝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香,福建起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蔡起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经鼎,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宇,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曾孝元与被告蔡起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孝元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香及被告蔡起庆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经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曾孝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起庆返还不当得利1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由蔡起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9日,曾孝元准备将账号为906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户行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账号为621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进行互转时,在操作过程中误将10000元转入蔡起庆保存在曾孝元账号常用清单的账户上。2022年7月13日,曾孝元发现该款未存入曾孝元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经查询转账结算单才发现该款转入蔡起庆账户。当日,曾孝元就拨打电话要求蔡起庆返还该款,遭到蔡起庆拒绝。曾孝元认为蔡起庆没有合法依据占有曾孝元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决准予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蔡起庆辩称,一、曾孝元在诉状中陈述的内容明显与其提供的证据和基本常识不符。首先,曾孝元诉称是自己账号互转错误,如果没有收到,当天就会联系对方,不会过了四天才发现,明显不合理。其次,转账的信息输入是看最近联系人,加粗的收款人姓名确认和转账前再确认一次收款人信息,并收到短信验证码等流程,转账错误不符合常理;二、蔡起庆此前受雇于曾孝元,曾孝元于2022年7月9日转账的10,000元系支付此前的工资款。三、曾孝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首先,鉴于本案案由系不当得利,而本案中,蔡起庆获得该款项系基于与曾孝元之间的雇佣法律关系而获得的工资款,蔡起庆取得该款项有合法的依据。其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曾孝元主张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蔡起庆应当履行返还的义务,则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蔡起庆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证明其主张。在曾孝元不能证明主张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涉案的10,000元款项系曾孝元偿还给蔡起庆的工资款,曾孝元在诉状中陈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与基本常识相背。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曾孝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起,曾孝元雇佣蔡起庆出海捕鱼,双方对劳动报酬和工作期限进行口头约定。此后,曾孝元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28日、2021年1月24日及2021年2月9日各转账10,000元给蔡起庆,2020年12月支付现金10,000元给蔡起庆。此后,蔡起庆以曾孝元未支付结欠的工资10,000元为由向福鼎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7月9日,曾孝元通过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安信用社转账给蔡起庆10,000元。7月13日,曾孝元以误转为由要求蔡起庆返还,遭到蔡起庆的拒绝。曾孝元于2022年8月8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是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曾孝元必须举证证明蔡起庆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曾孝元雇佣蔡起庆出海捕鱼,双方因对劳动报酬是否结欠工资而发生纠纷,在蔡起庆向劳动部门投诉未能达成协议后,曾孝元向蔡起庆转账款项而发生争议,双方之间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而是基于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之债纠纷,是否应当返还,需以雇佣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另行起诉处理。综上,曾孝元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曾孝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孝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朱健忠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夏雪怡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