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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诉天津优思辅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案

2023-05-10 13:12:39 495

李某1诉天津优思辅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3民初980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1。
  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1母亲)。
  法定代理人:李某3(系李某1父亲)。
  被告:天津优思辅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西北辰大厦3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丁桥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斌,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尧,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丁桥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斌,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尧,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杨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斌,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尧,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高文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琳,天津通致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璐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城明,天津典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1与被告天津优思辅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丁桥特、杨哲、高文蕾、王璐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落款


审判长 陈 达
审判员 王 猛
审判员 尚彬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