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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内野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5-10 13:24:28 499

上海内野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07民初3137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内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339弄3号12层1206室。
  法定代表人:薛伟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慎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
  被告: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牛晓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泽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峰,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禾众商业广场1幢2012室-3。
  法定代表人:姜传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峰,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院2号楼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李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栩可,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内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野公司”)与被告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运公司”)、被告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陈意(审理中,原告撤销对其授权委托),被告星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泽楷,以及两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峰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通知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间变换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又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慎之、赵强,两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峰、第三人空间变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栩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星运公司退还原告主播专场费756,215元;2.判令被告星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以756,215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3.判令被告星盟公司对被告星运公司的前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两名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
  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0日,原告与两名被告签署《你的带货王2020品牌直播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星运公司向原告提供直播带货服务,被告星盟公司作为其核心股东为本直播合作项目担保其完整履行,如未能履行或完整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则被告星盟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被告星运公司支付主播专场费100万元。被告星运公司承诺本次直播带货最低销售额为200万元,若未完成该承诺销售金额,则被告星运公司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比例予以退还。被告星盟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另确认,若被告星运公司违约则由被告星盟公司全权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直播结束后,各方确认销售金额为87,570.12元,故被告星运公司依约应于最终销售金额确认后的5日内向原告退还956,215元。经多次交涉,被告星运公司仅返还原告200,000元,后未再返还剩余费用,另被告星盟公司应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星运公司、被告星盟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方某1。对于第1、2项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直播虽未完成销售目标,但原告也存在过错,直播当天原告有一件商品无库存且处于下架状态长达4个多小时;2.原告提供的链接商品仅开通“支付宝”支付结算,未开通“微信”支付结算,影响销售业绩;3.原告产品宣传文案用词不当,被抖音平台禁播两小时;4.直播中原告曾两次享受超出合同约定的权益行为,并与主播郑希怡进行产品互动和BOSS秀两次,但合同约定仅一次互动,主播郑希怡当天也三次进入直播间,超出享受的权益应另行付费金额合计约600,000元,其中合影每次300,000元,该部分应予以抵扣。虽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星运公司确应退款956,215元,但鉴于前述4项因素,原告对销量未达标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故双方曾协商达成的退款金额为700,000元并签署《退款协议书》,被告星运公司也在积极履行,原告无权再依据合同进行主张。此外,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对于第3项诉讼请求,两被告认为星盟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星盟公司在《服务协议》中无对应权利义务,该担保行为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针对两被告对于第3项诉讼请求的辩称意见,原告表示,其确未审查过被告星盟公司章程及相应决议文件。如果法院认定所涉担保行为无效,则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星盟公司对被告星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空间变换公司述称,其系抖音平台的小店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的运营方,主要为用户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同时,第三人是精选联盟平台的运营方,为原告和达人达成推广服务合作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向达人展示原告拟推广的商品、服务、直播间,向原告展示达人的推广相关数据信息等。原告是线上精选联盟平台内“UCHINO内野旗舰店”经营者,与达人达成线上带货合作。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各方自主商业安排,双方争议与第三人无涉。就本案所涉直播,第三人仅能从系统中调取相关处罚记录,系直播中用语不规范导致警告、扣罚信用分、下架违规商品、商品分享功能停用整改等。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被告星运公司与XX公司前期沟通商定、提供综合服务、开展综艺及直播服务、提供增值服务至最终发生争议的情况。原告提交了《服务协议》、直播销售数据、《退款协议书》、公证书、劳动合同与在职证明等证据,两被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截图、《品牌质保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直播图片和视频等证据,第三人提交了直播间涉及抖音达人“恋恋姐”、“南希Q”当日开播及处罚情况。各方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经审查,原告、两被告以及第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真实反映原、被告之间的沟通情况、直播情况以及争议发生的过程,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两被告抗辩直播时存在产品库存不足情况,原告方某2了以下证据:1.产品报名表,证明原告向被告星运公司提交过包括产品库存在内的全部信息;2.直播入库产品表,证明原告库存系统显示当时为本场直播所准备的货品库存充足;3.运输联络单6张,为保证直播产品数量充足,原告将产品集中运输到相应仓库。两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表示上述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且所谓库存数量与直播带货过程中网上链接是否有库存并非同一概念,故不认可关联性。对此,本院将在后续认定部分结合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详述。
本院查明  根据经审查确认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系争服务合同签订及服务费支付情况
  2020年8月20日,XX公司(甲方)与被告星运公司(乙方)、被告星盟公司(丙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丙方作为乙方的核心股东为本直播合作项目担保其完整履行。若因乙方未能履行或完整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则丙方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项目服务内容1.1乙方为甲方某4:抖音带货综艺直播+带货短视频矩阵播出。1.2项目名称:【你的带货王2020】抖音/西瓜平台播出。1.3内容形式:抖音综艺直播3小时、西瓜45-60分钟混剪综艺真人秀抖音短视频矩阵。1.4合作品牌/店铺名称:内野植入产品:内野产品数量:45个单品。1.5直播时间:2020年8月29日。二、品牌专场直播权益:2.1甲方指定植入产品:内野专场植入项目内容权益如下:A、提供匹配的主播且确保主播直播间明星导师助攻不低于30分钟。B、品牌boss或代表综艺现场与明星互动+节目中产品boss秀1次【标配】。C、参赛TOP达人直播间产品详解8小时(主播账号)(含明星导师或明星福利官助攻不低于30分钟)【标配】。D、节目官方账号2分钟明星+达人联播产品短视频1次【标配】。E、参赛TOP达人账号综合版参赛短视频(含产品)推送1次【标配】。F、含明星+主播的节目海报及短视频品牌方线上官方店铺展示20天【标配】。G、联播明星账号3分钟含产品的短视频推送1次。H、节目主持人账号3分钟含产品的短视频推送1次。2.2植入时间:2020年8月29日超级品牌嘉年华综艺带货专场(具体执行日期,以节目组及明星看样试用后书面确认为准,首播时间若因平台或明星排期调整,延后一周均为合理播出时效范畴)。2.3直播带货时长:每条链接产品演示不低于5分钟(日常)重要节目直播时长按直播平台统一标准;短视频时长:2-3分钟按平台要求为准;乙方确保甲方本场直播ROI为1:2;即本场活动最低完成销售额位(为)金额人民币2000000(大写:贰佰万元整)。三、费用及保价要求3.1本次综艺主播专场费为:人民币100万元/产品……以确保甲方在综艺直播中所有【标配】权益;3.2佣金标准22%起CPS平台系统结算(根据类目),其中,主播账号12%-13%、另外10%甲方需在10天内手动拉取成交订单,与乙方进行结算(佣金是按照实际成交价为基数平台系统里自动结算且扣除相应退货后的金额)。3.3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甲方须预付50%的坑位费人民币50万元整……正式直播前3天支付完剩余50%的坑位费,以确保综艺直播的完成和对直播内容的保密义务……3.7如乙方在专场直播后30天内仍未达到约定的ROI目标,乙方需在5个工作日后按实际销售对应的ROI比例,向甲方退还未达ROI比例的款项;举例:费用4万,ROI1:2,则需要完成销售额8万,实际完成7万,那么退款公示如下:40000-【(70000/80000)X40000】进行退款,每逾期1日退回,另外单独按退回费用每日0.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目标销售额指的是确认收货的金额,退货或者退差价金额不计算在内。3.8最低库存标准:最低不少于专场费的2倍货值。3.9品牌专场费的计算方式及开票:合约中的第二条‘品牌专场的权益’部分,除条款后标注有【标配】的权益外,未标注的权益甲方需另行支付品牌推广费方可得以使用,需要另行付费的权益,以结算金额为准确认并由乙方开具发票;4.0本项目植入产品的条件:1.甲方产品定价标准:人民币30元以上-300元以内。超出该标准需要重新评估;2.甲方产品本场直播定价为当年最低价(含佣金)。3.店铺质量标准:天猫DSR4.8以上,全红;京东必须是旗舰店或自营店,不能是卖场店。4.链接质量:好评300+,月销1000+,首屏无差评。5.售后能力:库存1000件起……四、双方权利与义务4.1甲方权利与义务……4.1.3甲方应做好直播的前期准备工作,并须按乙方的要求自查品牌店铺的相关达标要素,或按照乙方某4的建议完成对甲方自营店铺的优化……4.1.8在服务过程中,如甲方需要额外追加合同外的项目,须在双方沟通并确认新增服务及款项后由乙方完成。4.2乙方权利与义务4.2.1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某4相关的综艺及直播综合服务,并在录制前为甲方某4免费线上营销及品牌力优化培训。4.2.2乙方自备现场人员并协助甲方安排各项综艺录制及直播工作。4.2.3乙方某4的主播及明星,将负责根据甲方某4的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准备内容,并与甲方进行综艺录制及直播前沟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艺及直播内容的调整、修改。4.2.4乙方某4的主播应当按甲方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综艺的录制和之后的直播……4.2.6在双方合作期间,综艺节目及直播中带有乙方主播以及参与直播人形象的照片、视频、音频等涉及肖像、声音的资料,乙方统一设计和剪辑后发布,未经乙方确认同意,甲方不可自行剪辑本项目中综艺节目及直播中的内容自行发布,未标注【标配】的权益甲方也不可享用。4.2.7乙方承诺为甲方某4的增值服务,包括节目录制前的店铺优化以及之后的全案销售升级等服务,均以行业最惠标准以及最快通路执行……五、违约责任……5.5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某4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乙方应当退还甲方相应比例的费用,并支付合同已发生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5.6若乙方违约则所有违约责任由丙方全权承担……”。
  2020年8月27日,原告向被告星运公司支付主播专场费100万元。
  二、关于被告星运公司提供前期、增值及直播服务相关情况
  原告与两被告关于服务项目推进主要通过建立微信群进行沟通,被告星运公司在直播前向原告告知抖音平台首次直播销售应当具备的基础条件,并向原告方推荐带货主播。
  2020年9月4日,被告方曾携一名带货主播“南希Q”前往原告处召开会议,进行包括熟悉商品在内的直播前沟通。
  2020年9月6日,被告星运公司为原告在抖音平台开设了“你的带货王2020”“乘风破浪的BOSS们”内野直播专场,作为直播运营方,安排主播抖音达人“恋恋姐”、“南希Q”提供直播带货服务,明星郑希怡曾作为直播嘉宾进入直播间助力销售。
  直播当日下午16:43,被告星运公司员工通过微信通知原告员工,提及“内野的没库存……”,随后各方针对该问题进行沟通解决,直至当日晚上20:00恢复显示库存。
  主播抖音达人“恋恋姐”的直播间在当日16:43:57,因使用“全网首发”的极限用语,平台以虚假宣传-使用广告禁用词为依据予以“扣罚信用分、下架违规商品”的处罚,所涉商品为“3条装心怡面巾纯棉毛巾洗脸家用情侣吸水”。另有两次涉及原告不同商品的处罚记录。
  主播抖音达人“南希Q”的直播间在当日16:00:38、21:59:03,分别因使用“价格是史无前例的”、“全网再也找不到这个价格了”的极限用语,平台以虚假宣传-使用广告禁用词为依据分别予以“警告”、“处罚信用分、商品分享功能停用整改1天”的处罚,所涉商品为“uchino内野泰国乳胶枕头天然橡胶护颈椎枕家用单人记忆枕芯”、“uchino内野泰国乳胶枕头天然橡胶护颈椎枕单人”;在直播当日18:00:30因主播宣传商品已获得专利证书,但实际在直播画面中未展示专利号或专利种类等信息或商品详情页无相关描述,平台以未提交专利证书或虚假宣传-专利/荣誉/销量/研发单位/效果指数虚假为依据,予以“处罚信用分、下架违规商品”处罚,所涉商品为“uchino内野速干SLIPPERS拖鞋家居鞋”。
  在直播结束之后,两被告与原告在微信群中就宣传图片、短视频及公关稿制作等进行沟通。
  三、关于原、被告因直播产生争议相关情况
  经过原告、两被告对于直播带货销售额对账,确认直播销售额为87,570.12元。此后,双方就直播带货未达到预期销售额如何处理进行多次交涉。
  2020年9月17日,被告星运公司就补播事宜起草一份《品牌质保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盖章之后发送原告方,但原告方并未盖章确认。
  2020年11月17日,被告星运公司通过微信向原告员工发送一份加盖合同专用章的《退款协议书》,其上载明:“甲方: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上海内野贸易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先就退款达成一致意见如下:退款分三次完成,第一笔款于11月20日退款20万元……第二笔款于12月05日退款20万元……第三笔款于12月15日退款30万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原告并未在该协议书上盖章确认。
  2020年11月20日、11月23日,被告星运公司通过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账户共计向原告退款20万元,备注均为“代星运支付内野退款”,之后再未还款。
  另查明,抖音平台《直播平台商品分享社区规范》载明:“……第一章概述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直播平台内容管理,对主播在直播中的行为进行规范,为主播及互动参与用户提供一个绿色、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直播商品分享及互动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章特制定本规范……第四章直播商品分享一般内容规范……四、主播分享行为规范……9.主播发布的活动或商品信息,不得与实际信息(如:活动名称、活动时间、活动规则、活动奖品、商品名称、商品描述、商品属性、商品价格等)不一致,进行不实、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借用热门话题、内容炒作、内容引导的方式,发布与实际商品或活动不相关的信息……12.直播中如提及专利产品或专利防范的,应当同时说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本院认为,借助互联网共享化、智能化的特点,抖音平台已从发布信息的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利用粉丝流量,不断扩容为包括直播带货在内的多元内容生态。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直播带货作为线上消费业态发展迅速,抖音直播已成为一种潮流电商模式,集广告导流、达人销售、明星助攻等多种盈利机制于一体。
  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且各方约定以抖音平台直播带货推广作为盈某,理应恪守抖音直播平台相关规范或公约。现各方对于销售额金额以及未达标并无争议。故被告星运公司对于销售额未达标过错的抗辩是否成立,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以及是否应当退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星盟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针对争议焦点一,被告星运公司对于销售额未达标过错的抗辩是否成立?
  被告星运公司认为,原告存在三方面过错,一是在直播过程中存在直播产品文案用词不当被平台禁播两小时;二是操作不当导致线下库存无法同步到直播间影响网上库存量,爆款商品链接失效数小时影响引流;三是未开通微信支付方式等情形,影响销售额达标。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应分担损失。但两被告亦确认,原告方员工在直播间中没有发言,仅承担了协调沟通的辅助工作。原告认为,其第一次接触直播带货行业,现被告方某3提供了直播服务,但未充分履行《服务协议》第4.2.1、4.2.7条约定的相关义务,未向原告提供包括开通支付渠道在内的指导服务,导致未达到销售目标。从抖音平台处罚情况来看,关于宣传方面的处罚应系直播间运营方人员所为,涉及专利宣传的产品,原告方表示相关商品均有专利,但直播时未予以展示,才导致被处罚。第三人空间变换公司亦表示,在直播期间确有发生内野专场直播间使用极限用语被处罚,所涉商品从达人直播间的购物车中下架,顾客无法从达人直播间直接购买,但可点击进入商家店铺下单购买,商家店铺中的商品链接依然有效。
  本院认为,首先,从抖音平台处罚对象进行分析。抖音平台在直播中的处罚,系针对抖音用户的违规行为,采取的具有惩戒性质的处理措施。抖音用户在直播带货中指向直播间运营者,本案中即为被告星运公司。抖音平台对于主播达人“恋恋姐”、“南希Q”所在的直播间分别采取了“警告”、“处罚信用分、商品分享功能停用整改1天”、“下架违规商品”等处罚措施。根据《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星运公司收取原告综艺主播专场费100万元,确保原告在综艺直播中享有被告方某4的所有标配权益中,就包括提供匹配的主播、明星+达人联播、明星+主播节目海报及短视频等。究其原因,直播产品用词不当被抖音平台禁播处罚,系因被告方某5安排的主播达人所导致,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被告方某6。
  其次,从抖音平台处罚对于所涉商品影响分析。主播达人“恋恋姐”因使用极限用语被抖音平台“扣罚信用分、下架违规商品”,该次处罚所对应时间为直播当日16:43:57,所涉商品为“3条装心怡面巾纯棉毛巾洗脸家用情侣吸水”。原告、两被告均确认处罚所涉商品系爆款商品。据第三人空间变换公司陈述,“下架违规商品”的处罚将导致商品购买链接失效。抖音平台相关处罚信息与被告星运公司所抗辩的爆款商品链接失效,以及在微信聊天群中反馈“内野的没库存”等,在时间节点、商品名称上完全对应一致。由此,爆款商品链接失效数小时、直播间无法显示所涉商品库存量,应系抖音平台针对直播间不当行为处罚,进而对所涉商品产生的不利影响,而两被告亦确认,原告方员工在直播间中未发言,故相应后果亦应由被告方某6。
  再次,告知提示开通抖音平台多渠道支付应属合同约定义务。系争《服务协议》对直播带货商品支付渠道及方式虽无特别约定,但依据《服务协议》第4.2.1条,“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某4相关的综艺及直播综合服务,并在录制前为甲方某4免费线上营销及品牌力优化培训”,告知提示开通多渠道支付应属直播综合服务以及营销优化培训范畴。两被告在直播当日才发现原告方某7支付宝支付渠道,未开通微信支付渠道,由此对于销售额可能产生的影响,应归责于被告方疏于提示,未能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综上,对于被告方提出直播销售目标未完成的责任应由原告部分承担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换言之,即使上述部分或全部抗辩内容,将对销售额产生不利影响,仍应归责于两被告。
  二、针对争议焦点二,关于被告星运公司是否充分举证证明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是否应当退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原告认为,被告星运公司既不了解原告产品,也未充分引流,造成最终销售额与承诺销售额相差悬殊,系因被告星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所导致,其理应按约退还956,215元,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两被告则持不同观点,并表示即便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应予调整。对此,具体论述如下:
  一是从约定义务履行来看,两被告未充分举证已全面履行直播综合服务、营销优化培训及增值服务义务。根据《服务协议》第4.2.1、4.2.7条及相关约定被告方应履行义务,文字表述虽相对简单,但应当结合合同文义、履约目的、行业特点等进行文义及目的解释。再结合对前述被告方抗辩内容的梳理及被告方某8,恰恰反映出被告方应履行的合同主要义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应就直播平台规则、网络直播营销规范用语进行充分告知提示,就包括开通支付渠道在内的品牌营销提供相匹配的指导培训,尤其是当直播中出现爆款商品链接失效等临场问题时,应制定应对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理等。本案中,被告星运公司虽称其已多次对原告进行培训,但原告仅认可开过一次会,主要是让主播了解熟悉产品,且全部选品工作均由原告自行完成,直播前被告方某9未对芒果TV《乘风破浪的姐姐》栏目明星郑希怡加盟直播间进行充分宣传引流。被告星运公司对于直播前应提供的相关服务,未能提供证据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二是从实际销售业绩来看,原告充分信赖并支付高昂对价,但实际销售额与承诺销售额存在巨大反差。被告星运公司的主营许可项目为演出经纪,一般项目包括文艺创作、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等,系专业的网络直播服务机构。被告方某9认可原告系第一次参与接触网络直播带货业务。基于对于专业经验的充分信赖,原告向被告星运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综艺主播专场费,希望帮助原告完成销售目标额。根据系争《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星运公司确保原告该场直播ROI(投资回报率)为1:2,即最低完成销售额为200万元。本案中,实际直播销售额为87,570.12元,从营销业绩来看,仅完成了承诺销售额的4.38%,与约定比例反差巨大。
  三是从被告盈某及行业规范来看,网络直播服务机构更应充分履行附随义务。当前,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在收益模式上较多采取销售“提成抽佣”模式。本案中,被告星运公司与原告约定了投资回报率无法达成的退款金额计算公式,客观上无论最终直播销售额如何,被告星运公司均可获取相应比例的收益。即使未完成200万元承诺销售目标,被告星运公司仍可从有限的87,570.12元销售额中获取4万余元。此外,依据《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在平台、主播、商家、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直播产业生态中,网络直播服务机构扮演着规范行业准入、提升直播品质、净化行业生态的枢纽角色。综合考察上述被告盈某及直播行业监管规范,被告星运公司应当更为充分的履行包括协助、通知、注意义务在内的合同附随义务,如在直播前加强直播推广商品的质量、功能、性价比的审核筛选,兼顾营销价值与客户价值;更为注重向商家、主播以及明星嘉宾等相关主体,告知提示抖音直播平台规则,以及宣传推广网络直播营销规范用语。此外,作为专业理性的商事主体,被告星运公司应当合理预估销售目标并审慎匹配筛选主播人员、明星以及优化宣发方案。本案中,被告方某9认可宣发预热不充分,即便处罚所涉商品链接有效,由于售价仅39.90元,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完成承诺销售目标。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星运公司并未全面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及附随义务,客观上难以实现利益平衡。现各方均确认直播销售额为87,570.12元,被告星运公司未完成最低销售目标,其亦认可原告主张的退款金额系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退款计算方式得出,故被告星运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方某10为增加销售量,临时为原告在直播中提供超出合同权益,自行估算超出权益价值,并要求扣减退款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难予支持。故本院认定扣除已退还的20万元后,被告星运公司还应退还756,215元。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退款违约金,鉴于被告星运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7日发出《退款协议书》,虽未经原告盖章确认,但可视为被告星运公司于该日确认应予退款,故原告自次日起算违约金,于法不悖。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较合同约定,原告主动大幅下调为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为标准。因违约金兼具补偿损失与惩罚违约之双重功能,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星运公司支付以756,2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依法亦予以支持。
  三、针对争议焦点三,被告星盟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原告认为,根据《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星盟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若被告星运公司违约则所有违约责任由被告星盟公司全权承担的约定,并未免除被告星运公司的责任,反而是对于被告星盟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进一步明确。被告方某11辩称,《服务协议》确实约定了被告星盟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被告方事后得知该条款系原告对文本进行了修改,被告方某12,应为无效条款,被告星盟公司仅为被告星运公司的股东,不承担合同义务,担保也未经股东会决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方某10有关担保条款系原告自行修改,但并不否认其在《服务协议》上盖章的真实性,应视为其知悉合同条款,且应受该条款约束。然被告星盟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议程序,应属无效。原告方某9认可未审查被告星盟公司章程及相关决议文件。根据相关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原告作为债权人未能尽到审查的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而被告星盟公司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擅自提供担保亦有过错。双方对导致所涉担保无效的责任比例基本相当,被告星盟公司应对被告星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内野贸易有限公司专场费756,215元;
  二、被告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内野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56,2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三、被告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确定的被告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上海内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2.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362.15元,由被告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长 蒋 浩
审 判 员 杜 娟
人民陪审员 季忠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意楠
书 记 员 张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