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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股东、公司的关系

2021-06-09 08:58:50 834 刘东海

经理、股东、公司的关系

 

【中文关键字】总经理;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

 

  律师撕律师,不免要遭到律师同行的批评吧,以为会影响律师的整体形象。也难免让外行人看笑话,以为律师都疯了。

  但我向来认为应当辩证的看待一切事物。小庙里有大和尚,大庙里也不免有酒肉花和尚。个体不能代表行业,凡事不能过于绝对。

  每个人都只是以自己的眼睛看世界。本文只不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以自己的认知,评判两个行为和一个判决的是非。无论观点对错,如能引发受众的一些思考,也算是有一些益处。

  本文所提及案例,是真实的存在。笔者作为二审代理律师,听到这个案例,第一想法是这个总经理疯了,第二个想法是这个知名律所的律师更疯狂。总经理的疯关乎个人伦理、职业道德以及对法律的无知,而律师的疯狂则是不可原谅的专业无知。

 

  一、疯狂的抵抗

 

NLM北京公司是NLM德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NLM德国公司与L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由L先生担任NLM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年,NLM德国公司与L先生签订补充协议,L先生同时担任NLM德国公司在徐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NLM徐州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薪酬待遇不额外增加。L先生的薪酬是月薪75000元,不包括奖金。

2014年5月22日,NLM德国公司解除了L先生所有管理职务,要求L先生带薪休假至2014年6月30日,并进行工作交接。2014年5月23日,NLM德国公司任命了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由新的执行董事解除了L先生的总经理职务。

  为什么NLM北京公司的股东NLM德国公司解除了L先生的所有管理职务,并要求L先生进行工作交接呢?从L先生发给YM律师的邮件来看,他认为是因为他在NLM德国公司股权收购的尽职调查中作了如实陈述,引起了NLM德国公司的不满,这是股东对总经理的报复行为。

L先生可不想乖乖的进行工作交接,之后黯然离场。于是,L先生展开了一系列的、笔者称之为疯狂的抵抗。

1、2014年5月22日,NLM德国公司委派代表N先生、委托律师和L先生进行工作交接,结果并不顺利。虽然NLM德国公司与L先生的劳动合同约定L先生应听从NLM德国公司的工作安排,有义务进行工作交接,但L先生可不管这一套。L先生将NLM北京公司的公章、银行秘钥、其他文件带走,并且抢走了律师的录音笔。工作交接失败。

2、2014年5月25日夜里22:31、23:01,L先生在已经被禁止使用NLM北京公司内部邮箱的情况下,用其139私人邮箱,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名义,两次向NLM北京公司全体员工发邮件。邮件的内容包括:L先生依然是NLM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NLM北京公司的公章、证照;不得改变NLM北京公司组织架构和人事安排;不得同NLM德国公司代表接触;不得配合NLM德国公司代表进行任何工作;等等。请各位员工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严肃追究违反者的经济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NLM北京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YM律师。用心良苦的L先生,深夜还不忘工作。

3、2014年5月28日,L先生委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YM律师,以NLM北京公司的受托律师的名义,向NLM德国公司的代表N先生发律师函,指责N先生非法干预NLM北京公司劳动管理、非法转移NLM北京公司资产。这是知名律师事务所代表公司给公司股东发的律师函。

4、2014年5月28日,L先生委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YM律师,以NLM北京公司的受托律师的名义,向NLM北京公司的员工发律师函,指责NLM北京公司的员工在未经L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唆使包含外籍人士在内的非NLM北京公司的员工(笔者注:NLM德国公司代表N先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进入公司,非法转移属于NLM北京公司的财产;非法散布管理层变动的不实言论;非法限制L先生的劳动权利;非法审计;采取提高薪资等非法引诱、贿赂手段,破坏用工制度,在员工之间制造矛盾,破坏管理秩序等,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严正法律要求。

5、2014年5月28日,L先生委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YM律师,以NLM北京公司的受托律师的名义,向NLM北京公司会计发送律师函,威胁会计不得配合NLM北京公司股东、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查账,要求会计返还NLM北京公司公章。

6、2014年5月30日,L先生利用手中掌握的公章、银行秘钥,修改NLM北京公司的银行账户密码。此后,L先生将NLM北京账户里全部75万元资金转移。L先生自称转移这75万元资金是履行职务的报销行为。

7、2014年6月3日,L先生委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YM律师,以NLM北京公司的受托律师的名义,向NLM北京公司员工发律师函,再次警告NLM北京公司员工接触NLM德国公司授权代表以及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8、2014年6月3日,L先生委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YM律师,以NLM北京公司的受托律师的名义,向NLM公司委托的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发律师函,指责NLM北京公司委托的律师无权代表NLM北京公司发律师函。

9、2014年6月4日,L先生委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YM律师,以NLM北京公司的受托律师的名义,向NLM北京公司的会计审计公司德勤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指责德勤的依法授权审计违法。

10、2014年6月6日,L先生又给NLM北京公司全体员工发邮件,邮件的内容是在进行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宣布了特殊时期的几点经营管理纪律,包括:L先生的职务依法受法律保护;未经L先生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公章等交于他人;员工应向L先生报告财产持有情况;员工应向L先生交还公司财产;等等。

11、2014年6月9日,L先生在NLM北京公司办公室大门张贴其本人签字、加盖NLM北京公司公章的通知,禁止NLM北京公司员工进入办公室。

12、2014年6月9日,L先生向物业发布声明,禁止任何人未经其同意进入办公室。

13、2014年6月20日,L先生以NLM徐州公司的名义,委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NLM徐州公司接替L先生职务的新任总经理、NLM北京公司的会计,要求两员工返还NLM徐州公司的公章、证照等。后L先生撤诉。L先生败。

14、2014年10月20日,L先生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NLM徐州公司以750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其工资以及迟延支付工资的赔偿。L先生本只是同NLM北京公司有劳动关系,为什么又要求NLM徐州公司支付其工资呢?原来,由于NLM北京公司2014年3月、4月账户上没有资金,无法发放工资,因此,就由NLM徐州公司代发了两个月的工资。L先生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L先生的请求,后来经过法院审理,撤销了仲裁委的裁决。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L先生只是和NLM北京公司有劳动关系,与NLM徐州公司没有劳动关系。L先生败。

15、2014年11月6日,L先生给NLM北京公司全体员工发信,指出了当前市场的状况,对NLM北京公司的工作进行了宏观的总结,并对公司员工给予鼓励。同时,也再一次申明其仍然是NLM北京公司的管理人员。L先生真是尽心尽力啊!

16、2014年11月20日,L先生给NLM北京公司的会计发邮件,要求会计向其报告自2014年5月以来公司的财务报告、报表、各种票据的汇报。指责会计为什么停付了他的工资、社保、报销,并要求会计支付其工资。L先生真是矢志不渝啊!

17、2014年12月26日,L先生又给NLM北京公司的会计发邮件,指责会计没有给他报告,并给会计进行了工作上的指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L先生真是初心不忘啊!

 

  二、L先生的错位

 

[1] L先生是谁?从哪里来?

2014年5月22日之前,L先生是NLM北京公司、NLM徐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L先生的职务、管理权,来源于NLM德国公司授权。NLM德国公司是NLM北京公司的权利机关,L先生是执行机关。通俗的讲,L先生是打工的,NLM德国公司作为NLM北京公司唯一股东,是L先生的老板。

2014年5月22日之后,L先生被解除了所有的管理职务,被要求带薪休假,此时的L先生,已经没有了任何职务、管理权。但因为NLM德国公司并没有解除与其劳动关系,而只是要求L先生带薪休假一个多月,因此,L先生依然是NLM北京公司的员工。

2014年6月9日,NLM德国公司书面解除了与L先生的劳动关系。如果NLM德国公司的解除违法,则L先生依然是NLM北京公司的员工,但没有任何职务。如果解除合法,则L先生与NLM北京公司就没有了任何关系。

[2]L先生为什么不认可NLM德国公司解除其职务并始终以NLM北京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发号施令呢?

L先生的辩解好似一片冰心照玉壶。L先生说,NLM北京公司在解除我的所有职务后,指派CL女士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可CL女士我根本就不认识,为了公司利益,我不能跟一个不认识的人交接。可L先生可能忘了,NLM北京公司并非让CL女士跟你交接,是让你跟NLM德国公司的代表N先生交接,同时还有律师在场。

L先生说NLM德国公司虽然在2014年5月22日解除了我的职务,但在2014年5月23日同时指派CCQ、CL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这明显是相互矛盾的啊。但L先生可能又忘了,你亲自给CCQ打过电话,CCQ说他不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实际上,给CCQ的任命根本就没有公开。L先生还有一点没弄明白,NLM北京公司已经解除了你的所有职务,至于再让谁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那是股东的权利,跟你又有什么关系呢?你有什么资格不同意呢?

[3]L先生为什么一直到2014年12月底还在以总经理的名义发号施令呢?

  一个已经被解除一切职务、禁止使用公司邮箱、禁止进入公司、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总经理,靠着发几封邮件来证明他一直在为了公司的利益兢兢业业的工作,似乎太小儿科了。不过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L先生收集证据、保留证据或者说制造证据的意识是非常强的。

[4]L先生为什么会把公司账户上全部75万元资金转走呢?

L先生的理由是这是职务报销行为。但是,稍微有些脑子的人就能够明白,一个被解除一切管理职务、被要求带薪休假、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总经理,哪儿来的职务行为呢?

  笔者实在找不到L先生会有哪些职务行为。不过,有一笔费用总是要支付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发了至少6封律师函、打了好几场官司,不可能是公益诉讼啊,应该也不是L先生自己掏腰包吧,只能是从NLM北京公司的账户支出。

 

  三、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是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在L先生在职期间,担任NLM北京公司的法律顾问,收取NLM北京公司法律服务费。换句话说,收的是NLM德国公司的钱,但是这笔业务是L先生提供的机会。

L先生被解除一切管理职务后,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听从L先生的指挥,拿着NLM北京公司的钱,给NLM德国公司发律师函,警告NLM德国公司授权代表的合法职务行为;向NLM北京公司会计发送律师函,威胁会计不得配合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审计;向NLM北京公司委托的会计审计公司德勤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指责德勤依法授权的审计违法;等等。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怎么就能听从一个前总经理的指挥,拿着NLM北京公司的钱,打着NLM北京公司的幌子,实际代表L先生,发出如此之多的律师函并进行诉讼呢?

  你既然是NLM北京公司的法律顾问,在NLM北京公司的前总经理和股东之间,理应作出合乎法律的判断,你应该明白你的法律服务费是NLM北京公司给的,也可以说是NLM北京公司的股东NLM德国公司给的,不是L先生给的。你如何能够拿着股东的钱,给股东发律师函,警告股东?

  无论如何,这么大的律师事务所,搞不清楚L先生职务的变化,搞不清楚NLM北京公司的权利机关,搞不清楚自己的客户是谁,搞不清楚是前总经理说了算还是股东说了算,却是专业上不能原谅的。忠诚于前总经理而不忠诚于公司,是极度不专业的,也是极度愚蠢的。

 

  四、NLM北京公司的反击

 

[1] NLM北京公司起诉L先生返还公章等

2014年6月9日,也就是NLM北京公司书面解除与L先生劳动关系的当天,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L先生,要求L先生返还公章、合同章、公司批准证书、统计登记证、海关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股东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企业信息卡、银行IC卡、银行秘钥、中国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的网上银行支付数字证书。

L先生没有出庭应诉,只是在提出管辖异议时辩称:所有公章、证照都不在他手里。

  这个案子查起来就难了,因为要证明这些材料都在L先生手里,确实非常困难。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纵使L先生百般抵赖,上文中L先生的行为,不免留下一些蛛丝马迹。

  上文提到L先生转移了NLM北京公司全部75万元资金。外资公司的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是没有隶属关系的,总经理并不负责财务工作,那么,在L先生已经不能进入公司内部、无任何管理权的情况下,如何能把75万元资金转移呢?

  实际上,L先生就是因为手里掌握的公章、银行秘钥,在2014年5月30日就去NLM北京公司的开户行变更了网银密码,这样,L先生自然可以自己掌控公司所有资金。L先生也似乎忘了,他在2014年6月9日曾在公司门口张贴通知、给物业公司发声明,这两份文件,都使用了公司的公章。

  朝阳区人民法院正是调取了银行变更信息,查证了L先生持有公章、银行秘钥,至于其他材料,也确实没有证据能证明L先生持有。

  上文中我们提到,无论是L先生给员工发的邮件,还是L先生委托律师发的律师函,都污蔑员工持有公章。L先生借助于自己制造的这些证据,企图证明自己并不持有公章,可谓用心良苦啊!

  法院判决生效后,L先生派人把公章、银行秘钥给法院送了过去。L先生又说了,这些东西可不是我持有,是公司办公室主任持有。NLM北京公司自己也不知道还有这么个办公室主任,因为这个办公室主任没有跟公司签订合同,没有在公司领取过一分钱。

  诸多战役之中,唯此一役,NLM北京公司取得胜利。但这个判决从立案到结案,已经过了一年多的时间。

[2] NLM北京公司起诉L先生返还75万元资金

  可能大家都会有疑问,L先生侵占了公司75万元资金,不构成犯罪么?笔者认为是构成犯罪的,但问题是朝阳区公安局没有给立案,而是建议提起民事诉讼。NLM北京公司于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L先生返还75万元资金。目前,该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笔者认为,该案审理的关键,首先应判断L先生有没有职务,其次判断资金的去向是不是职务行为。

 

  五、NLM北京公司解除与L先生的劳动关系合法么?

 

L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NLM北京公司支付其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截止日期期间的工资825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37500元,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900000元,确认劳动关系解除通知违法。

  朝阳区人民法院并没有评价L先生的上述行为。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L先生违反劳动纪律,给NLM北京公司造成了损害,因此判决NLM北京公司解除与L先生的劳动合同通知无效。同时判令NLM北京公司支付L先生工资825000元。关于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另行先申请仲裁。

  对于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当然应当保护劳动者,但对劳动者的行为也还是要进行价值判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于劳动者的行为、执业纪律、执业道德具有指引作用。

L先生被解除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后,以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侵占NLM北京公司75万元资金;拒绝交还NLM北京公司公章、银行秘钥等财产;拒绝进行工作交接;用NLM北京公司的资金、指使NLM北京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NLM北京公司的权利机构即唯一股东NLM德国公司的授权代表发送律师函;向NLM北京公司的会计、管理人员发送律师函;向NLM北京公司委托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在已经被停止使用公司邮箱的情况下,用私人邮箱给NLM北京公司全体员工发邮件;禁止NLM北京公司员工未经其同意进入办公室;给物业公司发声明,禁止NLM北京公司员工未经其同意进入办公室。等等。

L先生的上述行为,还用得着用一个公司的劳动纪律来进行约束么?如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忠诚的义务。如果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L先生一些列的行为,无论如何,是任何一个公司的劳动纪律都不会允许的,也当然不符合基本的职业道德。

  还有,一个一天班都没有上,除了宫斗没有对公司作出任何有益之事的人,拿着每月75000元的全额高工资,也的确没天理。

  我相信,如果把这个案子交给大众审判,可能会得出和法院判决不一样的结果。

NLM北京公司已经将此案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会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简介】刘东海,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写作时间】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