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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跟谋与董莹探望权纠纷案

2023-05-11 10:57:40 471

韩跟谋与董莹探望权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项
  [案件索引]
  一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8月15日)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11月28日)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跟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莹。
  韩跟谋诉称:其与董莹系夫妻。2011年4月,董莹未经韩跟谋同意将孩子韩小某带走,其去探望韩小某时,董莹及董莹的父亲拒绝并阻碍韩跟谋探望,完全漠视并剥夺自己的抚养权利。故要求依法判令韩跟谋有权探望韩小某,董莹应予以配合。
  董莹辩称:韩跟谋与董莹尚未办理离婚手续,仍属于夫妻关系,因此,认为韩跟谋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韩跟谋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韩跟谋、董莹于2008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9日生一女韩小某现随董莹生活。因家庭生活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董莹于2011年4月带孩子回娘家居住与韩跟谋分居至今。董莹曾诉至法院要求与韩跟谋离婚未果。2011年7月6日韩跟谋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其有权探望韩小某,董莹应予以配合。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莲民一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韩跟谋要求依法判令其有权探望韩小某,董莹应予以配合之诉讼请求。宣判后,韩跟谋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并判决自2011年12月起,韩跟谋每月探望孩子韩小某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六和第三个星期六),韩跟谋探望孩子时,董莹应予协助。
  [裁判理由]
  西安中院生效裁判认为:夫妻分居后,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子女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另一方有义务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韩跟谋、董莹系夫妻关系,双方并未离婚,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分居而已,两人均为韩小某的法定监护人,故韩跟谋对其仍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其当然享有抚养、探望韩小某的权利,这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体现。因此,韩跟谋起诉要求其有探望韩小某的权利,应予支持。现董莹拒绝韩跟谋探望其女儿韩小某,并不利于韩小某的健康成长,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韩跟谋之诉讼请求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