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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诉吴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23-05-11 10:59:06 474

安某诉吴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安某与吴冬某于1997年3月3日登记结婚育一女安沛某。1998年9月14日安某之父安顺某居住的单位公房进行拆迁,回迁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营坊道某某花园7号楼7单元2层东户。1998年10月6日安某就该回迁房交纳房款31370元,2000年3月12日安顺某交纳房款40570元。2005年房屋产权登记时,所有权人登记为安某。2009年吴冬某父母另外购买一套住房并赠与吴冬某个人。安某曾向吴冬某父亲吴景某等人共借款135000元。安某还曾与他人投资合伙开办医院,尚有3万股权未退还。经评估,坐落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营坊道某某花园7号楼7单元2层东户的房屋市场价值为555109元。安某于2012年起诉请求与吴冬某离婚并分割财产。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判决:一、安某与吴冬某婚生女由吴冬某抚养。二、坐落于回民区营坊道某某花园的房屋归安某所有,安某给付吴冬某80686元。三、安某给付吴冬某退股资金15000元。四、家庭债务135000元由安某承担122500元、吴冬某承担12500元。五、家庭生活用品电视机、电冰箱归安某所有,洗衣机、被褥、毛毯归吴冬某所有。宣判后,双方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父母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单位回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出资部分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应当扣除一方父母的福利性质部分之后,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