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等与樊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
原审被告:陈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1、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樊某、原审被告陈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9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1、刘某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1、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