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3;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罗某6。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罗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罗某5。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罗某4。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罗某2。
原审原告:罗某7(已去世)。
原审原告:罗某1(已去世)。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强因与被申请人罗家驹、罗元生、罗元秋、罗迎春、罗罡、罗培秋、罗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的(2005)宣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罗强于2023年4月27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罗强撤回再审申请。
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