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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1与尹某3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5-11 11:08:27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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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1与尹某3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民申470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某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某3。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尹某1因与被申请人尹某2、尹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3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尹某1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遗书是申请人的爷爷尹某4和奶奶高某生前真实意愿的一致体现。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二审法院未予查明。(二)一审法院没有全面了解申请人的爷爷尹某4和奶奶高某对申请人的深厚感情及对其个人成长的期待。(三)一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上未做调解工作。一审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在得到双方均予认可的情况下,未作任何调解工作。(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对庭审所查明的事实视而不见,以“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做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为由判定遗嘱无效,如此判决于法无据,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尹某2提交意见称,同意一、二审判决结果,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尹某1的再审申请。(一)原审判决认定《我的遗书》无效是正确的。1.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应注明年月日。2.《我的遗书》不是高某的意思表示。3.《我的遗书》不是尹某4的意思表示。(二)原审判决按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是正确的。(三)遗书疑点众多,不足采信。(四)尹某1主张遗赠,已超法定期间,《我的遗书》未被执行。另,《我的遗书》不是新证据,不应在再审程序中质证。《手写文字》三性均不认可。案例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本案中,尹某1主张尹某4留有自书遗嘱《我的遗书》,但落款处仅注明“尹某42017年”,未注明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一、二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尹某1称尹某4所立遗嘱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尹某1提交的相关案例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综上,尹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尹某1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崔克宁
书 记 员 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