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董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凡,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
原审被告:孙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及原审被告孙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3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