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李某2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8。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2、李某5、李某4、李某6、李某3、张某1、李某8、李某7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22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2、李某5、李某4、李某6、李某3一方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提起了上诉,并提交上诉状,一审法院未向其通知并送达上诉费交纳相关手续,违反了法定程序,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发回重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225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予以退回。
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