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6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李某3之母),住北京市延庆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4。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李某4之妻),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5(李某4之女),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6。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7。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8。
审理经过 上诉人纪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6、李某7、李某8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9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纪某作为原审原告诉请要求法定继承北京市延庆区东八巷12号院房屋、东六巷2号院房屋中属于李某9的份额。纪某、李某1、李某2在一审中均表示在本案中仅要求法定继承上述房屋中的份额,并未主张实际居住使用。一审法院判决纪某、李某1、李某2继承北京市延庆区东二巷4号院内房屋,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各上诉人亦均对此持异议。此外,李某3、李某4、李某6、李某7、李某8在本案中亦提出对涉案房屋法定继承的诉请,一审法院未予处理。鉴于一审法院上述审理程序不当,本院二审不宜直接处理,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9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
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