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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5-11 11:15:59 472

魏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2民终19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源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丽,北京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1、上诉人魏某1因与被上诉人魏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0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魏某1提交了新的证据,故该案相关事实需应进一步查清,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应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02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1、魏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魏曙钊
审 判 员 宋 光
审 判 员 王军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亚北
书 记 员 孟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