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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刘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5-11 11:17:29 469

刘某1与刘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2民申7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1。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2。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3。
  原审被告:杨某(已去世)。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某1因与被申请人刘某2、刘某3及原审被告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14485号民事判决(以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1请再审称,现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举证、质证。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利。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在2017年6月29日庭审中刘某2、刘某3未对杨某的行为能力提出异议,认可杨某具有行为能力。但庭审结束后,原审法官与刘某2、刘某3串通,指导、帮助刘某2、刘某3另案对杨某的行为能力提出异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审隐匿、销毁证明杨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笔录和视频录像。原审卷宗中没有刘某2和刘某3对杨某提出行为能力鉴定的申请书。
  刘某2的委托代理人在刘某2侨局国外期间,伪造刘某2的授权委托书及申请书,违法立案(2017)京0102民特2592号案件。立案当庭,原审出具民事裁定,中止原审案件的审理。中止裁定未向刘某1送达,剥夺了刘某1的辩论权利。2017年8月14日,刘某2撤回该案,原审违反法律规定,长达8个月没有恢复审理。
  2018年,刘某3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监护权人一案,案号为(2018)京0102民特422号。原审法官参与了该案的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故原审违反法定程序。
  再审申请人刘某1现有大量的证据证明杨某在2015年至2019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系法定继承纠纷,诉争的北京市西城区XX房产系被继承人刘呈瑜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呈瑜去世后,发生法定继承,引发本案原审诉讼。刘某2、刘某3、刘某1、杨某系刘呈瑜的法定继承人,对刘呈瑜遗留的房产份额均享有继承的权利,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北京市西城区XX房产中属于刘呈瑜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刘某1、刘某3、刘某2各继承八分之一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刘某1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原审诉讼期间,刘某3、刘某2对杨某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刘某3另案申请宣告杨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作出(2018)京0102民特58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审理期间,本案原审裁定中止审理。上述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刘某1称原审法官与刘某2、刘某3串通,指导帮助刘某2、刘某3另案对杨新的行为能力隐匿相关材料,依据不足。
  在本院(2018)京0102民特422号案件审理期间,刘某1作为杨某的子女,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中未对承办法官提出回避申请。故对本案中刘某1提出原审法官参与了两个案件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申诉理由不予考虑。
  关于刘某1提出原审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上述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因原审法官不存在该情形,故本院对刘某1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定。
  关于刘某1提出的特别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刘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1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姜涛
审判员 刘珍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