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与焦某2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申4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万明,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焦某1。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焦某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裴某因与被申请人焦某1、焦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2民初99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裴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落款
审判长 姜 涛
审判员 李彦周
审判员 刘 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 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