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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1与齐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5-11 11:18:49 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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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1与齐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民申57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2(齐某1之子),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齐某3。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齐某4。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殷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齐某1因与被申请人齐某3、齐某4、殷某、吴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因本案原审被告齐某5已死亡,其子殷某作为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齐某1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京0108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或发回重审,主要理由如下:(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齐某1为查明生效的(2016)京0108民初8146号法定继承案件中,苏某名下三处遗产房屋的房产证,于2021年6月到海淀法院档案室调取该案的档案,经查询该案五年未归档,有海淀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出具的“档案未归档”证据证明。(二)调取到(2016)京0108民初8146号案件档案后,发现该案原告齐某3提交的起诉状无人签名,在无原告的情况下却作出了判决,审判程序违法,涉嫌虚假诉讼。(三)2022年7月申请人通过海淀法院案件登记系统调取案件登记记录,发现海淀法院涉及齐某1的案件从2013年至今有19个,唯独没有(2016)京0108民初8146号法定继承案件的登记记录。在本案执行案件2663号也不存在,而且只执行了一处海淀区北太平庄XX号农行宿舍XX号的房屋,另有(海淀区牤牛桥XX号塔楼XX号和XX号)两处房屋仍在苏某名下。说明一审法官与齐某3串通,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法官滥用职权作出了虚假诉讼的判决。(四)申请人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调取北京市海淀区牤牛桥XX号塔楼XX层XX号房屋的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63XXX号五分之一份额的房产证现产权人名字的房产证档案等证据及北京市海淀区牤牛桥XX号塔楼XX层XX号房屋的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70XXX号五分之一份额的房产证现产权人名字的房产证档案等证据。(五)申请针对(2019)京0108民初41558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苏某名下三套遗产房执行案件为(2021)京0108执4932号(2022)京0108执恢819号执行裁定书出具中止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齐某1所提原审在无原告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审判程序违法,涉嫌虚假诉讼的申请理由,经查,原审卷宗中有齐某3的身份证复印件、齐某3签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沈某1(齐某3之女)、沈某2(齐某3之夫),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均到庭参诉。再审审查期间,本院依法询问了齐某3,其称原审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授权委托书系本人所签,不存在被他人胁迫、欺骗等情形。另查,原审庭审笔录显示,齐某1作为被告参加了庭审,发表了答辩意见,并在庭审笔录上逐页签名。齐某1虽否认参加过原审庭审,否认笔录上的签名系其所签,但未对此提交证据。齐某1所称原审案件无原告、属于虚假诉讼的申请理由与查明事实相悖,且缺乏证据证明,齐某1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齐某1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调取的有关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均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查明  关于齐某1所提中止执行的请求,经查,齐某1要求中止执行的(2021)京0108执4932号(2022)京0108执恢819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是(2019)京0108民初41558号民事判决,而非本案原审(2016)京0108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对另案的执行中止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齐某1未在(2016)京0108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齐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齐某1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林 骁
审 判 员 刘玉红
审 判 员 肖 慧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明夫
书 记 员 张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