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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等与梁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3-05-11 15:03:27 496

马某等与梁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民辖终1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3(梁某1之子,梁某1法定代理人)。
  原审被告:梁某2。
  原审第三人:北京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1、梁某3,原审被告梁某2,原审第三人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佑房地产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9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马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马某认为,本案并非简单的分家析产纠纷,本案实质上系因拆迁利益所引发,法律关系复杂,既包含人身关系又包含财产关系;矛盾突出,包含了家庭矛盾纠纷、利益分配矛盾等;案情复杂,包含了行为能力认定问题、司法鉴定问题、分家析产问题、继承问题、产权人确认问题、安置人口认定问题、共有住房租赁等的特点,且案件的审理结果涉及当事人家庭关系、切身重大的财产权益。此外,本案涉及价值巨大的不动产及大量拆迁款。因而从社会影响、诚信、社会和谐等方面综合考量,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均应属于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梁某1、梁某3未提交答辩意见。
  梁某2未提交陈述意见。
  强佑房地产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中,梁某1、梁某3起诉梁某2、马某,请求确认涉案安置房上的权益由梁某1、梁某3享有,强佑公司予以协助;梁某2、马某给付其拆迁补助款60万元,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具有管辖权。马某以本案系本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由对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马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马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晓韬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