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孙某2等与葛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5-11 15:04:18 479
关联案件与文书

孙某2等与葛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民申722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2。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赞,北京四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葛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某1、孙某2因与被申请人葛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民终3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孙某1、孙某2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存在程序问题,遗漏当事人。1.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遗漏了当事人。本案是否存在侵犯孙某1前妻李秀萍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没有查清,应当追加其为本案的当事人也未追加。2.本案为析产继承纠纷,应当先析产再继承,原审法院对于析产和继承合并审理属于程序错误。(二)原审法院事实没有查清。1.原审法院对于张建云的法定继承人事实没有查清。2.原审法院结合葛某提供的结婚申请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自认来确定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属于事实没有查清。3.原审法院没有将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功德寺后营居民区8排7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权属事实予以查清。4.原审法院对于拆迁协议中各项补偿费用权属未予以查明,对于张建云的户口性质没有查清,对于张建云是否享受过拆迁安置未予以查清。5.对于张建云遗嘱问题,原审法院未予以查明就认定了遗嘱的真实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孙某1、孙某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二审法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房屋系孙某1、张建云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孙某1婚前个人财产;二、孙某2在拆迁利益中是否有份额需要析出,正确。在对争议焦点分析论述的基础上,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认定涉案房屋系张建云与孙某1于2009年共同出资出力翻建形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拆迁后取得的拆迁利益,亦应为张建云与孙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认定孙某2在拆迁利益中没有份额需要析出亦无不当,据此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得当,程序合法。综上,孙某1、孙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孙某1、孙某2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张雅政
审判员 肖 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