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与李某赡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法定代理人:刘某1。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2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刘某申请再审称,(一)本案诉讼李某不知情,有录音为证。(二)刘某1是李某的法定监护人,2018年其为了阻止刘某合法房产确权,贪污李某财产,限制李某的行为能力,其已不具备监护人的条件,并严重损害李某的身心健康、严重侵害李某的合法权益。刘某已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申请,现正在审理当中。(三)刘某确权案,李某挂名买房的事情有了新的证据,该案会申请重审。(四)家庭支出帐单上的签名是刘某收到帐单的签名,不是帐目正确的确认签名。(五)刘某1把刘某和李某的共同房产隐瞒出租,租金共计175691元,刘某应得租金58563元。房租已经计入李某的家庭明显支出。(六)2017年刘某回北京居住,有条件照顾李某,当时李某也同意去刘某家居住,刘某1不同意。刘某1已违反了《家庭会议记录》内容,该《家庭会议记录》的内容由于刘某1首先违反而作废。(七)刘某是没有按《家庭会议记录》每月支付过1200元赡养费,但是刘某不确定的给李某钱款和各种东西和衣服,远超过了每个月1200元的承诺,不欠李某的赡养费。(八)李某2018年3月以后所作的证据都是被胁迫的。综上,刘某认为一、二审判决与事实不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李某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刘某没有提交新证据,不能推翻一、二审判决,请求依法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经查明,李某与刘某、刘某1、刘某2于2012年9月9日就李某的赡养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即《家庭会议记录》,约定刘某的赡养方式为每月支付费用1200元。该协议经各方签名确认,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刘某认可2012年10月1日起未支付过李某赡养费,亦未出力照顾李某。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结合《家庭会议记录》约定,对李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刘某关于《家庭会议记录》已作废;家庭支出帐单上的签名是其收到帐单的签名,不是帐目正确的确认签名,以及刘某因受到刘某1、刘某2阻挠而未能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缺乏依据。刘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