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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5-11 15:07:32 469

芦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2民终38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芦某1之妻),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某2(芦某1之子),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芦某3之夫),住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芦某1因与被上诉人芦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6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芦某1就涉案财产即车牌号为xxx某某的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出资购买情况提交了新的证据,致使该案遗产范围的事实情况需进一步查实。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64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芦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7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魏曙钊
审 判 员 宋 光
审 判 员 王军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亚北
书 记 员 孟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