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芦某1之妻),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某2(芦某1之子),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芦某3之夫),住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芦某1因与被上诉人芦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6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芦某1就涉案财产即车牌号为xxx某某的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出资购买情况提交了新的证据,致使该案遗产范围的事实情况需进一步查实。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发回重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64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芦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70元予以退回。
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