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赵某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申1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许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1。
法定代理人:许某(赵某1之母),即本案被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春,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某因与被申请人许某、赵某2、赵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2民初22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落款
审判长 姜 涛
审判员 刘 珍
审判员 李彦周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