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戴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爱群,营口市西市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某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某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某因与被申请人戴某1、戴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辽08民终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某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进入再审改判。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承纠纷系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结婚登记后的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戴国财无权对结婚登记后的财产做出承诺和处置。房屋归被申请人所有,被继承人戴国财和申请人黄某结婚后,对案涉房屋的投入应按法定继承。2、案涉房屋增加面积的差价款35462元由营口市第一拆迁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交款人为戴国财,交款日期为戴国财与黄某结婚登记后,系婚后共同财产。3、关于鉴定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开庭质证予以确认。关于增加面积价值评估费用黄某认可价值与评估价值一致,因此由被申请人承担评估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装修价值评估费用,申请人黄某所认可的价值更接近评估价值,该费用分配比例更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据,二审法院改判于法无据,属枉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因案涉房屋系戴国财与王丽君离婚时未分割财产,2008年戴国财已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并约定超出面积部分交纳差价款35462元,而戴国财与再审申请人于××××年登记结婚,故可以认定虽然房屋差价款系戴国财婚后交纳,但案涉房屋应属于戴国财与前妻王丽君的共同财产;其次,在戴国财2012年3月19日交纳房屋面积差价款当天,被申请人戴某1曾向戴国财账户存入85000元,被申请人主张戴国财系用该笔款项中的一部分钱交纳的房屋增加面积款,而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亦表示对房屋增加面积款项来源及如何交付的不清楚,且再审申请人主张该款项系由戴国财出资交纳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此外,王丽君于3月20日结清了案涉房屋所欠的全部水费,故原审综合本案的相关证据情况认定房屋增加面积差价款系戴国财和王丽君共同缴纳并无不当;再次,关于评估费用的承担问题,因二审对一审判决做出了改判,二审法院根据改判后的责任比例确定双方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黄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