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等与戴某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申66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余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玲,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戴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某1(英文名ROGERZHAN)。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韩某2。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韩某3。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韩某4(英文名MINGHANROSCIOLI)。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余某1因被申请人韩某1与韩某2、韩某3、韩某4、戴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264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余某1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落款
审判长 姜 涛
审判员 刘 珍
审判员 李彦周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