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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良、李某弟诉李某贞法定继承纠纷案

2023-05-16 15:30:53 409

李某良、李某弟诉李某贞法定继承纠纷案
——死因赠与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遗嘱;死因赠与;意思自治
  [裁判要旨]
  如果被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就赡养和遗产继承签订的协议内容确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推定被继承人愿意将其财产赠与该继承人,当继承人也有接受财产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可认定该协议为死因赠与协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73315号(2020年12月25日)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良、李某弟诉称:原、被告之父李某根于2000年1月4日病逝,母亲石某娣于2019年12月31日病逝。二原告与被告系兄妹关系。被继承人石某娣在2004年所居住的老宅动迁并分得动迁房一套。2004年11月12日,二原告与石某娣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石某娣今后的生老病死一切费用由二原告共同承担。石某娣拿新房后由二原告负责装修,费用各半。石某娣百年后所有房屋产权由二原告各半继承。2009年6月19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确认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道站路× ×弄× × ×号× × ×室房屋的权利人为石某娣。被继承人石某娣去世后,原、被告就系争房屋协商未果。故诉请:(1)判令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道站路× ×弄× × ×号× × ×室房屋由二原告依法继承,继承后,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道站路× ×弄× × ×号× × ×室房屋由二原告共同共有,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上述房屋变更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贞辩称:调解协议书系部分无效,要求原、被告按照法定继承按份继承遗产。因协议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原告没有提供准确信息给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议书变相确认被继承人石某娣仅有二子,但实际上石某娣育有二子一女。赡养老人系子女应尽的义务,协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此外,被继承人石某娣系文盲且患有白内障,年事已高,无法理解协议的部分内容及含义,其于签订协议时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石某娣(2019年12月31日去世)与李某根(2000年1月4日报死亡)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了原告李某良、李某弟、被告李某贞共三名子女。
  2004年11月12日,石某娣作为申请人提出民事调解申请,被申请人为李某良、李某弟,请求明确在动迁过程中以谁的名义签订安置协议。同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石某娣、李某良、李某弟三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纠纷简要情况为:“上述当事人系母子关系,为征地动迁安置产生纠纷,申请由我调委调解,本调委召集当事人调解,在调解中查明,石某娣与丈夫李某根生育二子,长子李某良、次子李某弟。李某根于2000年1月病逝。在李某良建造房屋时,将李某根居住面积申请建造在其名下,石某娣原独有土地使用证一份,建筑面积为21m2。2002年4月,由李某弟以石某娣的名义,由李某弟出资,将原21m2老房屋新建楼房,占地33m2,建筑66 m2(许可证号NO. 0007478)。在这次动迁中,石某娣提出,造房许可证是在我名下,故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参订安置协议。李某弟认为66m2的楼房建筑面积由其出资建造,要求有份额,由此产生矛盾。”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在石某娣名下的66m2建筑面积在评估单中为66m2×1850元+速迁费16000元+搬场费1320元=139420元,归石某娣所有,其余房屋估价费由李某弟所有。(2)石某娣在参订安置协议时获得一套一室一厅56. 43m2的房屋,价值为188758.35元,差额49338.35元,由李某良、李某弟各半承担(24669. 18元),就此由李某良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24669. 18元交付给李某弟,石某娣参协时将二儿子名写上。(3)在动迁过渡中,由李某弟负责石某娣的居住。石某娣的过渡费7920元由李某弟享有。(4)石某娣今后的生老病死一切费用,由李某良、李某弟共同承担。石某娣获得新房后,由兄弟二人负责将房屋装修,费用各半。石某娣百年后,所有房屋产权由李某良、李某弟各半继承。调解协议上有调解员签名,并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2005年1月14日,工作人员吕某某就上述编号为(xxx)浦三林调字xxx号调解协议对当事人石某娣回访时的记录情况为:房屋折价费购买安置房一套一室一厅。差额49338.35元,两个儿子分别拿出24669. 18元,现协议已签订,房子也分配了。
  另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道站路× ×弄× × ×号× × ×室房屋于2009年6月19日权利人登记为石某娣。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73315号民事判决:一、上海市浦东新区大道站路× ×弄× × ×号× × ×室房屋由原告李某良、李某弟共同共有;二、被告李某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李某良、李某弟办理上述房屋变更过户手续。宣判后,原、被告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两原告与被继承人石某娣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系于三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有三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场并签字确认,且根据三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事后对石某娣的回访情况及后续各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可以认定该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主张其非石某娣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上述协议约定并不限于赡养内容,亦包含了差额购房款的承担以及对动迁利益的分配,被告以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主张无效,于法无据。两原告主张上海市浦东新区大道站路××弄× × ×号× × ×室房屋归两原告所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