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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诉郭某乙继承纠纷案

2023-05-16 15:31:18 403
关联案件与文书

郭某甲诉郭某乙继承纠纷案
——继承纠纷案件中对居住权的裁判方法


  关键词:民事;法定继承纠纷;居住权;人文关怀;利益位阶原则
  [裁判要旨]
  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时,不应单纯保障继承人的财产性权利,而应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住房条件等因素,在合理的限度内优先保障相对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等与人身相关的基本生存权,从而体现我国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将和谐、友善、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产、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467号(2020年6月8日)
  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9596号(2020年9月16日)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甲诉称:郭某丙系郭某甲、郭某乙之父,于2018年8月21日去世,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某街房产系郭某丙遗产,面积为56平方米,无遗嘱,现郭某乙及其配偶、女儿居住在该房产中。请求法院判令郭某甲继承父亲郭某丙遗留的济南市历下区某街房产。
  被告郭某乙辩称:(1)自郭某丙退休后,郭某乙及其配偶、女儿一直与郭某丙共同生活居住,承担主要赡养义务。2018年8月2日,郭某丙明确将涉案房产给予郭某乙;涉案房产归郭某乙所有符合法律规定。(2)郭某丙的工资卡自2012年起由郭某甲持有。(3)郭某乙自2014年起患严重疾病,家庭经济支出都由配偶任某某承担;郭某乙认为郭某甲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另外,郭某丙的工资、各项补助、医保卡余额、丧葬费、抚恤金共计351314.45元,应当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郭某丙与其配偶马某某生育郭某甲、郭某乙二子;马某某于1999年3月6日去世,郭某丙于2018年8月22日去世。郭某丙的父母已先于郭某丙与马某某去世,马某某的父母亦已先于郭某丙与马某某去世。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某街房产系郭某丙参加济南市房改取得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郭某丙,登记时间为2000年10月21日。郭某丙在申请参加上述房改时使用了马某某34年的工龄折扣。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郭某甲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房产的基本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山东明和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评估报告书,结论为涉案房产评估总价值107.9131万元。2020年5月21日,郭某乙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房产价值最高应为88万元,《评估报告》价格悬殊,显失客观公正;2020年5月27日,山东明和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郭某乙提出的异议进行书面回复,认为《评估报告》客观公正,不需要调整。
  另查明,郭某乙与任某某于1990年4月7日生育一女郭某丁,于2008年12月10日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在婚前同居期间及结婚后一直居住于涉案房产内。被继承人郭某丙去世后,该房产仍由郭某乙居住使用至今。除上述房产外,郭某乙及其配偶、女儿没有其他住房;郭某甲现自有一套住房。郭某甲与郭某乙均主张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此外,郭某乙目前患有脑梗死等严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鲁010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一、济南市历下区某街房产归郭某甲所有;二、郭某甲支付郭某乙房产补偿款539565. 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宣判后,郭某乙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鲁01民终959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二、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某街房产由郭某乙居住使用。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郭某丙生前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某街的房产及其丧葬费、抚恤金、工资、各项补助、医保卡余额的分割问题。
  关于涉案房产,首先,郭某乙主张郭某丙已将涉案房产赠与其及配偶、女儿所有,并提交了相应的视频资料,郭某甲对其主张不予认可。经审查,上述视频资料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遗嘱或遗赠的法定形式,郭某丙生前亦未将涉案房产过户至郭某乙及其配偶、女儿名下;并且,郭某乙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郭某甲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郭某乙、郭某甲对涉案房产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并无不当。其次,虽然郭某甲与郭某乙均主张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且郭某甲认可的房产价格较高,但是考虑到郭某乙长期在涉案房产中居住,并无其他住房,且患有重病,而除涉案房产外,郭某甲已有一套住房可供居住,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仅仅判决涉案房产归郭某甲所有而忽视与郭某乙生存有关的居住使用权,有所不当。对此,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在维持一审判项的基础上加判该房产由郭某乙居住使用。
  关于涉案丧葬费、抚恤金、工资、各项补助及医保卡余额,郭某乙主张对上述款项予以分割,郭某甲认为应当扣除郭某丙的生活费、医疗费。因为丧葬费、抚恤金并非被继承人的遗产,郭某乙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郭某丙遗留其他款项的具体结余情况,故一审法院对郭某乙的主张不予支持并告知其在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 孙静
  二审法院独任审判员 吴万秋
  编写人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万秋 朱晓嵩
  责任编辑 杨奕
  审稿人 范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