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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

2023-05-16 15:43:08 426
关联案件与文书

颜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父母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均不愿或不能抚养子女,导致子女面临无人抚养的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可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采用抚养权先予执行的方式解决子女抚养的迫切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颜某某。
  法定代理人:许某某,系原告母亲
  被告:黄某某。
  原告颜某某诉称:原、被告在201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9月某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婚后十分凶横,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在2018年脚踢原告肚子导致试管婴儿流产。2019年1月底,被告又打骂已经再次通过人工受孕怀孕三个月的原告,原告为保护肚子里的孩子,躲到母亲家里。被告随即将家庭开支用的银行卡中的钱全部转走,并将卡注销,未承担产检等任何费用。在各种压力下,原告精神状态越来越差,自2019年5月开始精神出现严重问题,生活无法自理。同年7月底,原告剖腹产前,原告父母两次发短信告知被告去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后又向派出所求助,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产下的龙凤胎现由原告父母照顾,但原告父母年事已高,力不从心。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黄某男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黄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等等。
  被告黄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婚后常态是原告对被告非打即骂,被告为维系婚姻而隐忍。龙凤胎未满一周岁,应跟随原告生活。原告父母退休在家,有能力帮忙,而被告母亲体弱多病,本身就需要照顾。被告现在居无定所,没有更多的精力、财力和能力照顾小孩。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已通过律师、家人和邻居多次向原告表明,被告无法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且双方关系紧张,不建议将孩子生下来。但原告不听,执意要生,甚至扬言要拖死被告。应考虑原、被告双方对子女的出生意愿,谁强烈要生就由谁抚养,等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颜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7年9月某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于2019年7月某日生育婚生子黄某男和婚生女黄某女。2018年10月,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流产。2019年1月底,原、被告又发生争执,原告当日回到其父母家,原、被告开始分居。2月中旬,被告将交付给原告使用的银行卡销户。2月底,原告及其父母与被告发生争执,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双方均称对方打人,双方提交的照片均有受伤痕迹。此后,除本案庭前会议时曾见面,原、被告未再见面。7月底,原告母亲多次发短信告知被告,原告即将进行剖宫产手术,催促被告到医院交纳费用、办理签字;同时,通过派出所告知被告。后原告母亲又多次发短信告知被告,原告产后大出血,一对儿女已人住新生儿科监护室救治,但被告均未露面。被告称已把原告及其父母的所有联系方式屏蔽,并未收到短信;警察只告诉其孩子要生了,并未告知其什么时候生。被告认可2019年2月底双方分居后,原告的所有开支由原告自己负责,被告未再给付过原告任何金钱。本案审理期间,被告4次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合计6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原告母亲许某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颜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担任颜某某的监护人,案号为(2019)浙0212民特843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颜某某患有癔症[解离(转换)障碍],目前处于疾病的发病期,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于2020年2月13日作出判决,宣告颜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许某某为颜某某的监护人。
  2020年6月,原告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告立即承担婚生子黄某男的抚养义务。
  [裁判结果]
  因女方无力抚养,男方拒绝抚养,一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迫在眉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先予执行申请,并决定宣判的同时送达先予执行裁定。
  就本案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告颜某某和被告黄某某作为两婚生子女的父母,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现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抚养子女。原告父母自愿帮助原告抚养婚生女,要求被告抚养婚生子,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原告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原告父母帮助抚养婚生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金额为每月2000元。因原告各项生活性开支暂主张至2020年3月17日,被告2020年3月28日也支付了抚养费1500元,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从2020年4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因原告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无法行使探望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探望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行为能力恢复后再行主张。被告不主张探望权,法院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故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19)浙0212民初12378号民事判决:一、准予原告颜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黄某女由原告颜某某负责抚养教育,婚生子黄某男由被告黄某某负责抚养教育,被告黄某某自2020年4月起于每月10日前按月向原告颜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女黄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止;等等。
  法院认为:申请人颜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已于2020年6月11日宣判,判决婚生子黄某男由被申请人黄某某抚养。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黄某某立即承担婚生子黄某男的抚养义务。
  后双方均未对判决提起上诉,也未对裁定申请复议。当日傍晚,双方在法院完成黄某男的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