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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彭某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

2023-05-16 15:43:36 380
关联案件与文书

宋某某诉彭某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
——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被继承人遗留债务的清偿


  关键词:民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放弃继承公示债权催告程序
  [裁判要旨]
  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义务。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不当逃避债务,继承人虽放弃继承但仍实际控制、管理遗产的,仍应以债务人的遗产清偿债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1民初1803号(2019年9月11日)
  二审: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4民终3266号(2020年1月1日)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宋某某诉称:彭某甲于2015年4月27日、5月26日分别向宋某某借款5万元和3万元,两笔借款均约定月利息1.2%,借款期限为6个月,逾期承担日1‰的违约责任。后彭某甲曾向宋某某还款2万元,2019年2月27日彭某甲死亡,彭某甲尚欠宋某某借款6万元及利息52360元未还。念及与彭某甲的朋友之情,宋某某愿意免除彭某甲的逾期利息。彭某乙等人系彭某甲的财产继承人,应依法清偿彭某甲所欠负债务。
  被告(上诉人)彭某乙、曹某某、赵某某、彭某丙、彭某丁辩称:不认可宋某某的起诉。彭某乙、曹某某没有继承彭某甲的任何财产,对彭某甲所欠债务没有偿还义务。彭某甲借款时是用他的房子做抵押的,应该用房子抵偿。在彭某甲借款前,赵某某与彭某甲已于2012年8月9日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其没有继承彭某甲的任何财产,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彭某丙和彭某丁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某分别于2015年4月27日、5月26日向彭某甲借款5万元和3万元,两笔借款均约定月利息1.2%,期限6个月,逾期将承担日1‰的违约责任。期间彭某甲曾向宋某某还款2万元,2019年2月27日彭某甲死亡。彭某甲父亲彭某乙、母亲曹某某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彭某甲和赵某某婚后分别于1998年7月25日、2008年1月20日生育彭某丙、彭某丁,2012年8月9日彭某甲与赵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离婚约定:登记在彭某甲名下位于舞钢市院岭办事处李培庄×号楼3××房归赵某某所有,长子彭某丙由赵某某抚养;位于舞钢市院岭办事处龙寓花园小区×号楼1××号住房归彭某甲所有,彭某丁由彭某甲抚养。彭某甲死后彭某丁随彭某乙和曹某某生活。审理中,赵某某提供一份其与彭某甲的房产交换协议,证明离婚协议中舞钢市院岭办事处李培庄×号楼3××房、龙寓花园小区×号楼1××号住房均归其所有,并提供彭某乙证言加以证明。
  二审期间,赵某某提交了彭某丙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彭某乙称彭某丁也放弃对彭某甲财产的继承权。二审另查明,彭某甲在向宋某某借款时将其位于舞钢市李培庄×号楼×幢3××房屋抵押给宋某某作为对其借款的担保,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现该房屋由赵某某控制占有。
  [裁判结果]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豫0481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一、彭某丙、彭某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彭某甲对宋某某借款本息65760元。二、驳回宋某某对彭某乙、曹某某、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赵某某、彭某丙、彭某丁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日作出(2019)豫04民终326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1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宋某某对彭某乙、曹某某、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1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彭某丙、彭某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彭某甲对宋某某借款本息65760元”。三、宋某某可就龙寓花园小区×号楼1××号房屋或李培庄×号楼3××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65760元的债权,由赵某某协助履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彭某甲向宋某某借款有借款协议、转账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二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确认。虽然彭某甲与赵某某的房产控制和占有因二人私下约定几经变动,但都不能改变彭某甲生前与宋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亦不能影响宋某某实现债权。彭某甲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其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清偿其所欠宋某某的债务。在彭某甲的继承人都声明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彭某甲被他人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应作为其遗产用以清偿债务。关于彭某甲的个人遗产问题,彭某甲与赵某某在离婚之际约定龙寓花园小区×号楼1××号住房归彭某甲所有,李培庄×号楼3××房归赵某某所有,虽然赵某某称二人后来签订有换房协议,但该协议真实性无法确认,赵某某虽对龙寓花园房产进行了装修且一直居住在此,但无法证明该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故龙寓花园小区×号楼1××号住房应依二人离婚协议所载归彭某甲生前所有,彭某甲死后该房屋属于其个人遗产,在彭某甲的继承人都声明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宋某某有权在其债权范围内就该房屋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因彭某甲与赵某某离婚时约定李培庄×号楼3××房归赵某某所有在先,彭某甲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给宋某某作为借款担保在后,且赵某某并未对此提出异议,说明赵某某对该房屋抵押一事已经知晓,因此,宋某某亦可以主张在债权范围内就该房屋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受偿。考虑到彭某甲在购买龙寓花园房产后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宋某某实现债权可能存在困难,宋某某可在债权范围内就龙寓花园小区×号楼1××号住房或李培庄×号楼3××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受偿。因这两套房屋现都由赵某某控制,赵某某有义务协助履行。

  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 闫红伟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刘继扬 秦蔚鸽 高果果
  编写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建鸿 吴圆琴
  责任编辑 杨 奕
  审稿人 范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