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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吴某芳等婚约财产案

2023-05-16 15:46:50 395
关联案件与文书

刘某诉吴某芳等婚约财产案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可直接作为涉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依据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31民终140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被告(上诉人):吴某芳
  被告:吴某成、欧某云
  [基本案情]
  被告吴某成、欧某云系被告吴某芳父母。2018年11月,原告刘某经媒人介绍与吴某芳相识后,按照被告要求,在媒人见证下,于被告家中将149800元(包含礼金120000元、三金费用15000元及酒席费用14800元)送给三被告,刘某与吴某芳于2018年11月22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19年2月1日在湖南省花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2月14日两人一起外出务工,同年6月双方发生争吵后一起辞职回家,吴某芳回娘家居住,与刘某未共同生活。后刘某认为与吴某芳不能共同生活,没有夫妻感情,且因送彩礼已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被告方返还原告彩礼149800元。诉讼中,吴某芳与刘某经法院调解,于2019年8月12日协议离婚。一、二审法院认定:彩礼没有争议的部分:购买三金首饰原告出资15000元,三金首饰现由吴某芳保管使用;刘某给付三被告礼金120000元,其中 52588元三被告已用于购买嫁妆,现嫁妆置于刘某家中,双方均同意抵扣礼金。彩礼有争议的部分:刘某主张支付女方酒席钱14800元,三被告辩称只收到14000元,依据双方陈述和证人证言,法院认定刘某向女方支付酒席钱为14800元;被告方以两张光盘为据,拟证明还购买其他嫁妆花费20000余元,法院认为,两张光盘拍摄的内容为婚礼活动现场实况,拍摄内容多,事项不特定,无法据此认定嫁妆详情及价格,且拍摄光盘是为了结婚纪念,不能达到被告方证明目的,故对吴某芳家一方关于另外购买其他嫁妆花费20000余元的主张不予认定。
  被告吴某芳向二审法院申请证人吴某强、向某芳、吴某重作证,三证人证明吴某芳与刘某离婚前共同生活。对上述证人证言,法院予以采信。
  [案件焦点]
  刘某所诉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如何返还。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如何返还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充分考量当地风俗习惯予以确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送彩礼是我国的婚嫁习俗,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刘某与吴某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真正开启正常的夫妻生活。诉讼中,双方已协议离婚,缔结婚姻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并且现刘某家庭生活困难,故被告方收取的彩礼应当合理合法地予以返还。
  彩礼如何返还:收受彩礼系被告吴某芳、吴某成、欧某云三人的共同行为,三人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一)因首饰具有佩戴性、依附性、专属性,15000元的三金首饰仍然由吴某芳享有为宜,故吴某芳家返还刘某15000元;(二)14800元的酒席钱属于消费性支出,认定为刘某自愿负担更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故该14800元不予返还;(三)礼金120000元,其中有52588元女方已用于购买嫁妆,嫁妆现置于刘某家中,当事人双方均主张以该部分支出抵扣礼金,尚余67412元(120000元-52588元),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剩余礼金应返还60%即40447. 2元(67412元×60%)。
  吴某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写人: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吴安荣 罗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