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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儿诉林某标变更抚养关系案

2023-05-16 15:50:17 405
关联案件与文书

 


吴某儿诉林某标变更抚养关系案
——施暴者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221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吴某儿
  被告:林某标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4年3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8月22日生育儿子林某涛,于2013年4月2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二、经双方协商,婚后育有一儿子:林某涛,由男方抚养。抚养费是男方支付日常生活开支,如果有其他大额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突发或者重大疾病、教育费、择校费、保险费、18岁以后大学费用、出国教育费用等),由双方协商……”
  2018年7月26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本案开庭审理前,林某涛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在被告陪同下来到法院,本院征求林某涛的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开庭审理后,林某涛于2018年8月30日上午在原告的陪同下来到法院,本院再次征求其意见,其强烈表示要和母亲共同生活。2018年9月7日上午,本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安排心理辅导师给林某涛做个体沙盘游戏治疗和评估,同时通知了原、被告双方到庭。原、被告在法庭外等待期间,忽然由言语冲突引发双方(家属)打斗,林某标一方将吴某儿一方家属打伤,当事人报110和120。伤者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林某标当日被警方带走处理。当日,林某涛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于当日作出(2018)粤0111民保令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林某标对申请人林某涛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林某标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在(2018)粤0111民初9475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判决生效之前,申请人林某涛暂由吴某儿携带抚养。
  [案件焦点]
  孩子由谁携带抚养更为适宜。
  [法院裁判要旨]
  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考虑。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第一,林某涛愿随原告吴某儿生活,原告吴某儿亦有抚养能力。第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林某标于2018年9月7日上午对原告一方进行殴打造成原告的亲属受伤,令在场的林某涛亦感恐惧。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认定林某涛由原告携带抚养。
  宣判后,被告林某标不服,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12月25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