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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兰诉魏盛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2023-05-16 15:51:42 405
关联案件与文书

张小兰诉魏盛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时的责任认定


  关键词:民事;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管理人;协助清偿
  [裁判要旨]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请求其在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继承人虽放弃继承权但仍实际控制、管理遗产的,仍应作为遗产的管理人,以债务人的遗产清偿债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3民初1252号(2018年4月17日)
  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6民终1927号(2018年9月11日)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张小兰诉称:被告魏盛兴的母亲胡雪梅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8月27日、2017年9月10日向张小兰借款10万元、3万元、5万元、6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四笔借款均按月利率3%计息并在借条上载明每月利息数额。上述借贷关系形成后,胡雪梅均未向张小兰偿还借款及利息。2018年2月25日,胡雪梅亡故。胡雪梅的父母、丈夫均已过世多年,魏盛兴系胡雪梅唯一子女。故请求依法判令魏盛兴在继承其母亲胡雪梅遗产范围内偿还张小兰借款本金24万元及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被告(被上诉人)魏盛兴辩称:被告不认识张小兰,无法确认张小兰提供的借条是否确由胡雪梅出具。被告自愿放弃对胡雪梅所有遗产的继承权,也不对胡雪梅生前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张小兰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魏盛兴的母亲胡雪梅因需用资金向张小兰借款10万元,借款同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张小兰收执,该借条落款的下方还载明每月还3000元。2017年3月20日,胡雪梅再次向张小兰借款3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张小兰收执,借条落款下方载明每月还900元。2017年8月27日,胡雪梅再一次向张小兰借款5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张小兰收执,在借条载明每月还1500元。2017年9月10日,胡雪梅义一次向张小兰借款6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张小兰收执,借条上载明每月还1800元。上述借贷关系形成后,胡雪梅均未向张小兰偿还借款及利息。2018年2月25日,胡雪梅亡故。胡雪梅的父母、丈夫均已过世多年,魏盛兴系胡雪梅唯一子女。胡雪梅名下财产有址在漳浦县绥安镇龙湖路锦绣西湖商品房两套。2018年4月12日,魏盛兴出具声明,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胡雪梅的全部遗产。但上述两套房产的钥匙仍由魏盛兴保管。胡雪梅尚有弟弟胡立团、胡立志两个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二审诉讼中,胡立团、胡立志均向二审法院声明放弃继承权。
  [裁判结果]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闽0623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小兰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小兰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闽06民终192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3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二、魏盛兴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从被继承人胡雪梅的遗产中向张小兰清偿胡雪梅生前所负债务24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0万元从2016年4月20日起计息,3万元从2017年3月20日起计息,5万元从2017年8月27日起计息,6万元从2017年9月10日起计息。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据此,遗产管理人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魏盛兴虽在本案诉讼中声明放弃继承,但胡雪梅的遗产仍由魏盛兴实际占有、管理和控制,魏盛兴并未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规定,将遗产依法移交给有关国家机关或集体组织接管,故其作为遗产管理人,负有以遗产清偿债务的义务。至于《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是指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无需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责任,但并不排除继承人从遗产中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综上,张小兰的上诉请求成立。借贷双方约定四笔借款的年利率均为36%,张小兰主张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应予支持,并应分别从每笔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