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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2023-05-16 16:01:50 400

王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淘宝店铺的价值确定与分割
  关键词:民事;离婚纠纷;夫妻共同财产;淘宝店铺;价值确定;分割准则
  [裁判要旨]
  淘宝店铺本身存在价值。在离婚纠纷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价值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需综合考虑店铺登记主体、经营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的最大效能、参与经营网店等因素,对淘宝店铺进行分割,以确定夫妻双方离婚后淘宝店铺继续经营的主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439号(2015年7月7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夫妻关系破裂,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东京百宝袋之多样屋”的淘宝网店等。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依法分割财产。
本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工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初关系尚可。后因未能生育,原被告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紧张。2014年8月,原被告分床生活,同年10月分居生活至今。
  原被告婚后于2009年9月注册登记“东京百宝袋之多样屋”淘宝店铺,该店铺登记于被告名下,主要经营儿童食品及用品,货源主要由原告的姐姐在日本采购后寄回国内。2010年3月,原告辞去原工作,之后,网店的经营主要由原告负责,用于经营的尾号为6015农行借记卡亦存放在原告处。2014年10月,被告关闭网店。双方均要求离婚后经营该店铺,并一致确认该店铺的无形价值为2万元,剩余婴儿用品归取得店铺经营权一方。原被告婚后在拍拍网注册登记了“东京百宝袋”网店,登记于原告名下,主营眼药水,现网上不允许销售眼药水,故该店已不再经营。另注册在原告母亲名下的“东京百宝袋”网店,主营为化妆品,由原告帮忙经营。
  庭审中,双方在就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东京百宝袋之多样屋”淘宝店铺无形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淘宝店铺的无形价值为2万元,双方均要求取得店铺,同意由一方取得店铺,并对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439号民事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现在原告王某处的家具、家用电器归原告所有;现在被告徐某某处的按摩椅归被告所有;现在被告处的金条两根,由原被告各取得一根;三、登记在被告徐某某名下的苏H5 x x x比亚迪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四、现在原告王某处的存款归原告所有,现在被告徐某某处的存款包括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及应收款归被告所有;五、登记在被告徐某某名下的“东京百宝袋之多样屋(ID:x x x x x)”淘宝店铺归被告所有,现在原告王某处的池田模范堂驱蚊喷雾21件,池田模范堂蚊虫止痒液(成人用)12件,池田模范堂蚊虫止痒液(儿童用)18件,池田模范堂蚊虫止痒药膏(儿童用)27件,小林制药+狮王退热贴18件,KITTY婴儿车挂钩18件,儿童餐具套装4件,阿卡佳沐浴棉22件,KITTY手表式驱蚊器12件归被告所有;六、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财产折价款1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一致的财产处理意见,法院予以确认。对于“东京百宝袋之多样屋”淘宝网店,双方都要求由自己继续经营,因网店登记在被告名下,考虑到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的最大效能并结合原告参与经营他人网店等情况,法院确定原被告离婚后由被告继续经营。同时,考虑原告无其他工作为其亲属帮忙经营网店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在原告处应予分割的存款为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