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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克印与雷广文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2023-05-16 16:39:31 410
关联案件与文书

白某与雷某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庆中民终字第4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克印。
  委托代理人白小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广文。
  委托代理人王波宁,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克印因与被上诉人雷广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合水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克印的委托代理人白小丽,被上诉人雷广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波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审判程序及实体判处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本案雷广文起诉主张的彩礼是52600元,白克印认为彩礼是50000元。雷广文提交的证据只有媒人雷大梅的证言,对此证言白克印持有异议,认为雷达梅的证言不真实。经审查,雷大梅没有出庭作证,且其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一审采信雷大梅的证言认定彩礼为52600元欠妥;2、本案一审中,雷广文以原告身份将白小丽与白克印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2014年5月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5月9日,即庭审结束后第二天雷广文提交了内容为“我诉白克印、白小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因白小丽下落不明,不能到庭,故申请对白小丽的诉讼予以撤诉”的撤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一审法院对雷广文的撤诉申请应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而本案一审对该撤诉申请未做任何处理,庭审笔录中当事人身份核对部分没有关于白小丽是否到庭的记载,判处书也未列明白小丽被告身份,属于遗漏当事人,审判程序存在瑕疵。3、依据本案查明事实,一审实体判处部分应该是:由白克印返还雷广文彩礼39450元。而本案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实体判处部分将39450元表述为39450万元错误。
本院查明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实体判处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合水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合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白克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 判 长  吴帅之
代理审判员  郭闯君
代理审判员  常雪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