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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某甲、荔某乙与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2023-05-16 16:42:15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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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某甲、荔某乙与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2014)庆中民终字第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荔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 荔某乙
  委托代理人 荔志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 王波宁,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荔某甲、荔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正宁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荔某甲、荔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荔志军及被上诉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2月12日,经丁建发、白恒周介绍,梁某某的儿子梁亚斌与荔某甲、荔某乙的侄女荔绿莹订婚,因荔绿莹的父亲荔志朝患精神病,由荔某甲、荔某乙代为操办,梁某某给付荔某甲、荔某乙彩礼58800元。2月22日,梁亚斌与荔绿莹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8月,梁亚斌与荔绿莹在上海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终止同居关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介绍人白恒周、丁建发的证言在卷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梁某某之子与荔某甲、荔某乙侄女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终止同居关系,梁某某以荔绿莹的婚事荔某甲、荔某乙操办、收取其彩礼,要求二人返还该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荔某甲、荔某乙在操办荔绿莹婚事当中,收取梁某某彩礼,对梁某某要求荔某甲、荔某乙返还彩礼58800元的请求,应酌情予以支持。荔某甲、荔某乙以事后将彩礼钱交给荔绿莹,梁某某起诉其主体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荔某甲、荔某乙要求梁某某返还荔绿莹的陪嫁物,并承担荔绿莹生活费5000元、医疗费8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以及荔志朝的医疗费35000元,因主体不适格,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荔某甲、荔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梁某某彩礼35280元,荔某甲、荔某乙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梁某某承担508元,荔某甲、荔某乙承担762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荔某甲、荔某乙不服正宁县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称:一、二上诉人的侄女荔绿莹于2011年2月12日,经丁建发、白恒周介绍,与被上诉人之子梁亚斌订立婚约。因荔绿莹的父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在订婚之日,被上诉人将彩礼48000元给了二上诉人,但事后二上诉人将彩礼交给了荔绿莹,并没有占用该彩礼,二上诉人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一审判决二上诉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二、被上诉人称给付上诉人彩礼588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上诉人提供了媒人白恒周的证言,证明彩礼数额是48000元,一审认定的彩礼数额是58800元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梁某某答辩称:在订婚时,上诉人作为其侄女的家长索取其彩礼58000元的事实,经证人丁建发出庭作证,应当认定。原判事实清楚,判处并无不当。
  经二审庭审质证,上诉人认为彩礼应当是48800元,不是58800元,二人不是荔绿莹婚事的操办者,只是帮忙者,原判对此认定不当,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异议。
  本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陈述,荔绿莹的父亲荔志朝为精神病患者,其母离婚,荔绿莹的婚事由其伯父荔某甲、叔父荔某乙操办,并收取彩礼。但荔某甲、荔某乙称其将所收彩礼如数交给荔绿莹了,二人实际并未占有该彩礼,此辩称具有一定合理性。且与梁某某之子建立婚约关系的并非荔某甲、荔某乙,而是荔绿莹。因此梁某某以与荔某甲、荔某乙存在婚约财产关系,要求其二人返还彩礼系起诉主体不当,应当另行主张权利。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正宁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即荔某甲、荔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梁某某彩礼35280元,荔某甲、荔某乙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梁某某承担508元,荔某甲、荔某乙承担762元);
  二、驳回梁某某要求荔某甲、荔某乙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三、梁某某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及荔某甲、荔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均予以免收,分别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责逆
  代理审判员 吴容芳
  代理审判员 郭闯君
  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小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