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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2023-05-16 16:56:56 434
关联案件与文书

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2014)庆中民终字第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马某某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赵某某与马某某于1994年7月28日在庆阳市西峰区陈户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生育长女赵某甲,现在外地打工。生育次女赵某乙,现上小学。在共同生活中,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马某某起诉离婚,经调解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2013年12月,马某某再次起诉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有:坐东向西砖混安架房7间(使用已19年),苹果园8亩(2013年销售收入8万元(投入3万元),2012年销售收入4万元,2011年销售收入2万元),果园内有简易厦房7间,2013年5月以68300元购买“金杯”牌小轿车1辆,“雄狮”牌三轮摩托车1辆,二轮摩托车2辆。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马某某起诉离婚,赵某某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次女赵某乙尚未成年,从有利于其成长教育角度考虑,由赵某某抚养较为适宜,马某某应当承担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财产状况,从有利于生产生活方面考虑,分割给赵某某较为妥当,由其给予马某某适当财产折价款。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马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二、女孩赵某乙由赵某某抚养,马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0元;三、两人夫妻共同财产:坐东向西砖混安架房7间,苹果园8亩,果园内有简易厦房7间,“金杯”牌小轿车1辆,“雄狮”牌三轮摩托车1辆,二轮摩托车2辆,归赵某某所有,由赵某某支付马某某财产折价款80000元。上述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马某某负担510元,赵某某负担505元。
  赵某某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称:1.原判给付80000元过多,因为是马某某提出离婚的,过错在她,家里还有母亲需要赡养;在购买车辆等事务中欠债30000元尚未归还,马某某应当分担债务。2.孩子赵某乙尚小,消费水平在提高,马某某承担孩子抚养费30000太少,应当增加。
  马某某答辩称:1.原审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事实清楚,应当维持。2.其承担孩子抚养费3万元太多。其与孩子感情深厚,且已经做绝育手术,要求请求抚养该孩子,赵某某承担抚养费3万元。3.赵某某称欠外债3万元不实,一审也未提出,属于二审中新的诉讼的请求。
  经二审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异议,故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马某某与赵某某虽然登记结婚近二十年,生育二个孩子,但在共同生活中,两人因琐事产生隔阂,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长女已成年,可独立生活。次女赵某乙尚未成年,正上小学,马某某与赵某某有共同抚养的义务,一审判决由赵某某抚养,马某某未提出上诉,视为服从该判决,马某某在二审中提出抚养孩子的意见不予考虑。一审判决马某某承担孩子抚养费30000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赵某某认为马某某承担的抚养费过少,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赵某某向马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80000是否适当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的规定,赵某某与马某某的主要财产有小轿车一辆,购买价68000元,马某某应当分割34000元;8亩果园一处,2013年销售收入80000元,投人30000元,净收入50000元,马某某应当分割25000元,该两项马某某就应当分割55000元。考虑到果园有后续可期待收入,且其他共同财产均分割给赵某某,赵某某一次性向马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8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赵某某称尚欠30000元债务要求马某某分担的问题,赵某某在一审时并未提出尚欠债务,该债务马某某不认可,该债务是否成立不能认定,赵某某要求马某某分担该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赵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责逆
  代理审判员 贾九龙
  代理审判员 常雪峰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小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