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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洁诉尹某离婚纠纷案

2023-05-16 16:58:01 449

段某洁诉尹某离婚纠纷案
——“互殴”中施暴方的认定

 

 


  关键词:家庭暴力;互殴;警察证言;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
  1.当事人双方均有受伤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其行为是一方攻击另一方抵抗的家庭暴力还是双方互殴的普通暴力行为。
  2.受暴方的反抗行为造成施暴方轻微伤害的,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方,施暴方仍应支付损害赔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婚姻法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91号(2013年11月18日)
  二审: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87号(2014年4月18日)
  [基本案情]
  原告段某洁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结婚,婚后一直感情不好。2013年1月18日原告生育男孩尹某某,夫妻感情丝毫没有转变,被告动辄即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在怀孕期间,因一次上班忘记向婆婆辞行,被告不问青红皂白从5楼追到楼下,当众给原告两记耳光。原告生下小孩10多天,被告就多次提出离婚,并扬言“带刀子回家杀人”。2013年2月25日、4月28日、5月2日、5月31日,被告多次对原告施暴,造成原告多处受伤。为了躲避被告的殴打,原告有时只能在外住宿。
  原告多次报警,有关部门对被告屡次教育,但被告始终不知悔改,对原告的殴打变本加厉。2013年9月2、 3、 4日连续3个晚上纠集其两个堂弟和四姨共4人在住房内殴打原告,同时还打伤原告父母。经住院诊断,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和脑震荡。原告母亲被打致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四颗门牙被打松动无法复原,医生建议拔除。原告父亲则多处软组织挫伤。
  由于被告在婚后两年多时间内长期对原告以及家人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保障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恳请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目前孩子处于哺乳期,没有母亲照顾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梅华西路御景国际花园单元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欠银行贷款55万元,请求依法分割。综上,特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御景国际花园单元房依法分割;(3)婚生子尹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1500元一次性支付至孩子18岁的抚养费312000元(遇小孩重大医疗费用,双方各承担50%); (4)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赔偿1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段某洁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3)报警回执、出警情况;(4)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5)受伤照片、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4张、珠海山场社区卫生服务站放射科报告单、山场社区卫生服务站处方笺、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街道山场社区卫生服务站收费收据;(6)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7)常住人口信息表;(8)证人证言。
  被告尹某辩称:原、被告中学相识,2006年8月7日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初购买御景国际花园单元房作为婚房,2011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相识16年,有着深厚的感情。结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双方一直携手共进,相濡以沫,都已找到了稳定工作,更于2013年1月生育儿子尹某某,仅仅是因为双方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矛盾导致夫妻出现暂时的不和。
  原告产后情绪抑郁,加上被告母亲在今年年初查出XXX晚期,导致家庭负担严重,引起原告及其父母不满,加重了双方家庭矛盾。半年来,被告一直想缓和矛盾,但因原告父母生活方式及观念不同,每次沟通都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原告在父母的误导下,逐渐与被告形成对抗情绪,双方矛盾升级。2013年9月3日,在沟通过程中,被告受到原告及其父母的殴打,受伤住院。被告顾念夫妻感情,想到原告可能是产后抑郁症导致情绪失控。其父母年事已高,只好忍让,没有还手。原告诉称9月4日的家庭暴力也是因为上述事件后,被告亲人与原告父母理论,双方家庭成员之间发生争执,被告的亲人与原告及其父母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而导致双方受伤,被告未参与其中,并不是被告实施了所谓的家庭暴力。
  2012年12月初,原被告迁入新居,原告父母从老家来同住,被告母亲也来照顾原告(住姨妈家)。2012年12月31日,被告母亲查出XXX。2013年1月1日,被告带母亲到长沙湘雅医院检查,因走时匆忙忘记带钱,于是打电话与原告商量前期治疗费用2万元是否可由原、被告先付,原告虽有犹豫,也没有拒绝,第二天汇了2万元给被告。但原告母亲知道后对此不满,开始要求原告管理家庭财务。儿子出生后,被告往返于珠海和长沙两地,对儿子缺乏照顾,原告和其父母有些不满,开始严格控制家庭开支,多次要求被告将工资全部交给她管理。被告认为母亲病情严重需要开支,没有同意她的要求。随着母亲病情继续恶化,开支越来越大,而被告还要负担房屋按揭款和部分家庭开支。有一次,被告母亲要做手术,被告希望原告打电话问候一声,结果原告却在电话中与母亲争执,将母亲气得病情恶化,要进行急救。因为这个事情,导致被告其他家属对原告意见很大。
  因为被告拒绝按原告的要求将工资交与原告的父亲管理和小孩随原告父亲姓,关系进一步恶化。2013年6月,原告父亲又提出将房产全部份额转至原告名下,被告又拒绝了。被告母亲想见孙子,原告却将小孩带回老家,伤透老人的心,被告家属对原告的意见甚至更大。
  2013年8月31日晚,原告与其父母带小孩从老家回珠海,被告主动打招呼,原告不理不睬,说一些伤人的话,还说被告有什么资格抱小孩以及一些侮辱被告母亲的话。被告没有与她争执,当晚分房睡觉。第二天一早,原告就踢门高声大叫,与被告争执,被告离家上班。9月2日晚7时,被告堂弟打电话说原告一家要赶他出去不让他住家里。被告回到家,发现警察在家,说原告报警要求赶堂弟走。当着警察的面,原告父母推被告和堂弟出门,用婴儿车砸向被告,堂弟与原告和其父母互相推搡,警察出手制止并带回派出所调解。9月3日,原告父母不准被告和堂弟回家吃饭。8点左右回家后,又发生争吵,原告抓咬踢被告,原告母亲用木棍、父亲用拳头将被告打昏。堂弟报警后警察到场,当晚被告在珠海市人民医院治疗。9月4日晚,被告与堂弟、姨妈回家与原告父亲和谈,原告和其父母不屑一顾。后来,姨妈与原告及其父母扭打在一起,被告挡在中间,原告父亲又与堂弟扭打在一起。被告衣服被抓破、全身被抓伤咬伤,姨妈也被严重打伤。原告及其母亲也受伤。发生家庭冲突,原告有重大责任。
  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矛盾,并不影响夫妻双方继续共同生活。被告为了维系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对原告父母一忍再忍,虽然承受事业和家庭双重压力,却从未想过要和原告离婚。被告坚信,双方家庭的小矛盾经过努力是可以化解的。婚生儿子尚在哺乳期,需要双方抚养教育,被告不愿意因为离婚而伤害孩子,让孩子在残缺的家庭中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并未答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
  被告尹某对其辩称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姨妈李某1门诊病历、影像科CT诊断报告书、影像科DR诊断报告书,珠海上冲医院收据3张、医疗门诊机构住院收费收据;(2)被告尹某香洲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影像科CT诊断报告书、上冲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9月4日就诊病历;(3)广东省儿童预防接种证;(4)被告母亲李某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同意书、病理检查报告单;(5)报警回执、受理报警登记表、检验鉴定委托书送检材料情况;(6)手机短信记录;(7)欠条、借条3张、李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8)尹某及李某1受伤照片;(9)身份证、户口本;(10)被告母亲李某医疗费清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2011年6月23日登记结婚育儿子尹某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开支、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矛盾。原告主张被告多次对其实施殴打,被告尹某对此不认可,称双方仅是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2013年9月2日,原告与暂住在家里的被告堂弟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原、被告、原告父母、被告堂弟之间发生打斗,各人轻微受伤。9月3日晚,被告尹某喝酒后回家,双方又发生打斗,被告尹某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前臂擦伤、右侧胸腰背部、右侧阴囊软组织挫伤。尹某庭审中陈述被殴打致昏迷,当时两个堂弟在场,但不记得二人是否加以阻拦,但其9月4日0点的病历记载“无昏迷”。原告段某洁称也受伤,但未保存治疗记录。
  2013年9月4日晚,被告尹某带两堂弟、姨妈回到家中,与原告段某洁及其父母发生激烈打斗。原告段某洁被殴打致呕吐、晕厥,由120急救车送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救治,病历记载其头顶及右颞部肿胀,前额皮损,局部肿胀,右眼眶瘀紫肿胀,双肩部、双上臂、右前臂淤痕,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原告母亲被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左右下中、侧切牙外伤性Ⅲ松动。原告与其母亲住院治疗。原告父亲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被告尹某病历记录左侧头顶部稍肿胀,颜面部抓伤痕,右背部伤痕,右肘、左前臂、左手背牙齿痕。诊断为多处挫擦伤、脑震荡、右侧阴囊挫伤、人咬伤。被告姨妈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左手人咬伤。
  当天纠纷发生后,被告尹某将儿子送回湖南老家,交由父亲雇请保姆照顾。原告段某洁主张是被告将儿子抢走送回湖南老家,被告称是因原告受伤后无人照料将儿子送回湖南。
  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珠海市公安局梅华派出所询问笔录,尹某2013年9月3日报警称被段某洁及其父母殴打。一审法院还对9月4日晚出警民警进行询问,民警描述现场所见原告及其母亲受伤较重,房间地面有血迹。段某洁被殴打至昏迷,面容痛苦,由担架抬上120急救车途中呕吐。到医院后身体瘫软,无法站立。尹某面部、颈部有陈旧抓痕,衣服被撕破,无新伤,尹某二位堂弟及姨妈李某1未见明显外伤。
  另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22日购买珠海市梅华西路御景国际花园单元房某,建筑面积91.08平方米,目前尚欠银行贷款582631元。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房屋产权归被告尹某所有,被告尹某补偿原告段某洁27万元并负责偿还银行贷款余额。原告段某洁职业为小学教师,月收人约1万元。被告尹某为基层社区工作人员,月收人约7000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一、准许原告段某洁与被告尹某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脱离夫妻关系;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尹某某由原告段某洁抚养,被告尹某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1500元,至尹某某年满18周岁止;三、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御景国际花园单元房归被告尹某所有,该房所欠银行贷款余额由被告尹某偿还,被告尹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段某洁支付补偿款27万元;四、被告尹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段某洁支付赔偿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2373元,由原告段某洁负担1000元,由被告尹某负担1373元。
  后严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尹某负担。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能相互体谅,导致矛盾升级并导致双方亲戚卷人,被告尹某甚至携亲戚将原告段某洁打晕,下手之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原告段某洁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予以采信,准许离婚。
  被告尹某不顾及母亲对幼儿的重要性,将尚在哺乳期的儿子带回湖南老家交由父亲和保姆照顾,是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错误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告段某洁要求在离婚后抚养儿子尹某某,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段某洁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综合考虑被告尹某月收入7000元以及珠海市生活水平,按照抚育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的规定,请求的金额适当,予以支持。抚育费应当定期给付,被告尹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人,原告段某洁没有举证证明存在需要一次性支付的情形,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没有理由,不予支持。
  双方婚前共同购买的御景国际花园单元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均分割。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归被告尹某所有,由被告尹某补偿原告段某洁27万元并负责偿还银行贷款余额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从原、被告提供的伤情照片以及医院病历记载,可以见到原告段某洁受钝物重击伤,属攻击伤,而被告尹某是被抓伤、咬伤,符合抵抗伤特征,再对比双方的身体和力量,可以认定被告尹某对原告段某洁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原告段某洁请求被告尹某赔偿1万元,金额适中、理由充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