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文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东双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邱凤云。
被告:邱继录。
被告:杨珍。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丁铁生。
审结时间:2014年4月11日。
1,原告诉称
原告邱凤云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女儿。2012年2月原告与刘销销恋爱,但二被告不同意原告与刘销销交往,后被告提出要刘销销给邱凤云100万元彩礼钱才同意二人交往。后经协商,刘销销同意支付邱凤云20万元彩礼。2012年7月18日,经媒人之手并在亲属的见证下,刘销销将20万元彩礼给了邱凤云。二被告说邱凤云年龄尚小,不宜保管这20万元巨款,应由他们暂为保管,待邱凤云出嫁时再交给邱凤云。二被告从原告处接过20万元,以其自己名义将20万元存人银行。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与刘销销领取结婚证。从2013年3月开始,邱凤云即向被告索要其代为保管的20万元彩礼钱,但被告拒不返还,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原告认为,刘销销将20万元彩礼明确赠与原告,且交付至原告手中,该20万元应为原告的合法财产,二被告占有20万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应当承担返还的法律责任。请求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2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邱继录、杨珍辩称:(1)原告诉求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首先原告和其丈夫是2012年2月自由恋爱的,被告经了解刘销销已找好几个对象,并与一女青年同居生一名女儿,女儿在刘销销处抚养,被告起初不同意这门亲事,因此原告和刘销销托人上门说并许诺被告提出什么条件都答应,在原告向刘销销拿了20万元彩礼款之后,被告才同意二人相处。2012年6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腊月生一女儿,原告和刘销销于2013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因此双方共同生活很长时间并生育一女。《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很显然原告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2)原告和刘销销恋爱时,被告作为父母一方面考虑到刘销销已生一女儿,原告嫁过去当个后娘不容易,另一方面考虑到刘销销将和生活较长时间并生育女儿的女人甩了,今后原告和刘销销相处不好也照样可能被甩了。被告叫刘家拿来20万元一方面是作为被告养老之备用,另一方面是怕原告被甩了今后带孩子也有个依靠。若原告和丈夫能相处好安稳过日子,则这笔钱被告也一分不少地给原告和刘销销。但原告在婚后不久就和婆婆带人到被告处索要此款,并且原告对其父母、奶奶、姨娘等多人进行辱骂,造成很坏影响,致使被告和其他亲属心灰意冷,感情亲情完全丧失。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之诉求。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邱凤云系被告邱继录及被告杨珍的女儿。原告邱凤云与刘销销系自由恋爱,2012年2月经媒人做媒,刘销销于2012年阴历六月初十给付邱凤云20万元彩礼。2012年7月27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原告邱凤云称因其父母说自己年龄较小,不宜保管这20万元,待自己出嫁时再给付,故从2013年3月开始其向父母索要20万元彩礼,但其父母辩称20万元都借给他人使用了,拒不还钱。现原告认为,刘销销将20万元彩礼明确赠与自己,该20万元应为自己的合法财产,二被告占有20万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现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20万元彩礼。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销销之所以给付20万元彩礼,是因被告阻止原告邱凤云与刘销销自由恋爱,刘销销为能够和原告邱凤云登记结婚而给付彩礼。庭审中,刘销销明确表示该20万元是其给付原告邱凤云的。同时,原告证人刘方利当庭证实刘销销给付的20万元彩礼是给付原告邱凤云的,款项也是交给邱凤云的,只是因被告杨珍不同意交由原告邱凤云才存人被告杨珍名下。另外,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被告方证人的当庭证言,也可以得出从常理判断该20万元彩礼应是给付原告邱凤云,属于原告邱凤云所有。被告虽辩称向刘销销索要20万元彩礼是为养老备用,但被告邱继录、杨珍不仅未到需赡养年龄,而且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辩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邱继录、杨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邱凤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