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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湘平诉孙伟离婚纠纷案——家庭暴力的认定及受暴方人身和财产权的保护

2023-05-16 17:04:29 443

吴湘平诉孙伟离婚纠纷案——家庭暴力的认定及受暴方人身和财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家庭暴力;迁出令 调查取证
  [裁判要点]
  1应当根据行为动机而非发生频率来认定家暴。
  2.离婚后受暴方难以收回被施暴方霸占的婚前房产,为保障受暴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避免可能发生的恶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责令施暴方搬出所占房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婚姻法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54号(2014年4月2日)
  [基本案情]
  原告吴湘平诉称:我与孙伟于2008年1月经婚介认识,同年5月6日登记结婚。他第一次打我是在2008年的年底。当时我们单位组织去上海玩,我带孙伟一起去。我们因为小事在酒店房间起了争执,他突然用拳头打我的脸,打得我眼角淤青。我很吃惊,哭了一晚上。他求我原谅,我就原谅他了。之后孙伟经常让我拿钱给他去赌博,我不给就打我。我很害怕,提出离婚,他威胁要杀死我和家人。
  我曾两次报警。一次是2013年4月3日,他又向我要3000元,我不答应,他拿起一把斩骨刀扔到我床上,威胁要杀死我。我随即报警,还把斩骨刀带到派出所,民警说我们是夫妻,且他这次没有实际伤害我,’只做了记录并将刀收缴,没有出具报警回执。另一次是2013年5月6日,孙伟将我堵在家中向我要钱,我不给,他就打我耳光,拽住我脖子从客厅拖到卧室,之后将我包内现金全部拿走。我报警后,警察为我做了询问笔录。之后我自己到照相馆拍了伤照。
  孙伟经常威胁要杀死我全家或者用硫酸泼我,我不敢回家,从2013年5月6日开始在外租房居住。我们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子女。请求判令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
  吴湘平对其受暴的主张提交了2013年5月6日报警回执及显示其右面部红肿、右颈部有大片红肿及渗血的伤照。
  被告孙伟辩称:吴湘平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我只打过她两次耳光,都是她有错在先,不是家庭暴力。第一次是我上夜班回来,在门外听到有男人的声音,踢烂房门后发现房间里有个男人,我拿着刀要追,吴湘平拦住不让我追,我打了她。我2013年4月3日并没有用砍刀威胁她,她说报警却未提交报警回执,警察也从来没有找过我,她所言虚假。第二次打她是因为每年她都回老家好几次,我好几年没有回老家。2013年5月6日,我母亲快过生日我想回老家看看,因为我的工资都给了她,所以找她要钱。她不给我,我打了她一耳光后从她手袋里拿钱。家庭暴力都是打得头破血流,而且是经常性的,我只打了她几巴掌,不算家庭暴力。
  原告的照片显示其右面部红肿、右颈部有大片红肿及渗血,这些伤不是我造成的,且伤照看不出拍摄时间,不能证明是事发当天拍摄的。报警回执只能证明吴湘平报警,不能证明我实施了家庭暴力。
  我没有不良嗜好,只是偶尔买福利彩票。吴湘平已经换了十几份工作了,这说明她人品不好,而我一直在香洲汽车站从事保安工作。吴湘平和前夫离婚的原因就是她有婚外情,第三者给她交了买房的首付款。结婚时我给了吴湘平8万元还房贷,因为是夫妻,没让她打收条,也没有保存取款记录,开户行在河南省郑州市。吴湘平必须将8万元钱还给我,否则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孙伟对其辩称没有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初经婚介认识,2008年5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13年4月3日,珠海市公安局唐家派出所值班日志记录:“事主吴湘平报其经常被老公打,刚才其老公问其要钱不成后用刀威胁要将其砍死。”2013年5月6日上午吴湘平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显示:其向警察叙述了被孙伟殴打的经过,后于当日13点14分拍摄的伤照显示右侧颈部红肿有血印,与其叙述吻合。
  另查明:原告名下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于2008年4月已偿清贷款。被告账号2008年全年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全年无万元以上的交易。原告2013年5月6日被打后不敢回家,在外租房居住,此后该房一直由被告居住。
  [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准许原告吴湘平与被告孙伟离婚,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脱离夫妻关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孙伟负担。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同日,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孙伟殴打、威胁申请人吴湘平;二、禁止被申请人孙伟对申请人吴湘平实施骚扰、接触、跟踪、通话、通信或其他不必要的联络行为;三、限被申请人孙伟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从珠海市唐家湾镇唐淇路1206号5栋2单元202房搬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1)是否存在孙伟付给吴湘平8万元应返还;(2)是否存在家暴;(3)是否应当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责令被告搬出原告房屋。
  一、关于是否存在孙伟付给吴湘平8万元应返还的事实
  孙伟称曾付给吴湘平8万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并要求偿还,未提交相应证据,其在法庭询问时陈述了具体的取款账号和取款时间,但经法院调查证实并无相关取款记录。后孙伟称是因记错账号,却仍未举证证明取款、付款的事实,可见其在庭审中做虚假陈述,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二、关于是否存在家暴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本案中,2013年4月3日唐家派出所值班日志记录了吴湘平当日报警所反映的孙伟用砍刀对其实施威胁的情况。2013年5月6日的伤照显示吴湘平右面部红肿、右颈部大片红肿及渗血,孙伟也认可自己当日殴打吴湘平后从其手袋拿钱,结合公安机关给吴湘平所做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吴湘平“他拽着我的脖子把我往卧室里面拖”的陈述可信度较高。
  孙伟称自己只打过吴湘平两次耳光,不构成家庭暴力,又称自己是因将全部工资收入交给吴湘平才向其要钱开支,但本案查实的2013年5月6日实施的暴力即不仅是打耳光,而孙伟在庭审中编造事实要求吴湘平偿还8万元的行为,更表现出其缺乏诚信,可以印证吴湘平关于孙伟经常因要钱不成而实施殴打的主张。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只有严重身体伤害后果才构成家庭暴力,持续、经常性暴力是构成虐待的法定要件而非构成家庭暴力的法定要件。孙伟殴打吴湘平造成其身体伤害及精神上的恐惧,应认定构成家庭暴力。
  三、关于是否应当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责令被告搬出原告房屋
  孙伟曾实施殴打、掐吴湘平脖子等暴力行为,又曾用砍刀恐吓及言语威胁杀死吴湘平,可以预见,离婚后吴湘平凭借自己的力量难以收回房屋,还可能因此发生恶性暴力事件。双方因孙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其作为过错方霸占吴湘平婚前所有的房屋而让吴湘平无房居住,显然不公平。为保障吴湘平人身安全和离婚后的财产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 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