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雒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2023-05-16 17:22:44 417
关联案件与文书

雒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2014)庆中民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锥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雒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雒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3月,雒某某、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18日,双方到庆阳市西峰区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登记时,双方进行了婚检,张某某检查出患有乙肝。同年5月4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数日后,雒某某及其父根据偏方喝尿可以治疗乙肝,让张某某喝自己的尿多次。同月26日,张某某癫痫病发作,雒某某与张某某父母将张某某送到庆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病情诊断为:1.癫痛;2.乙肝。后又于同月29日转院至西京医院治疗,诊断为:1.癫痫;2.脑白质病变;3.肺部感染。两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12048.45元(均由张某某父母支付),同年6月7日出院,同月9日,张某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
  另查,雒某某结婚时给付张某某彩礼48000元,张某某的陪嫁物有“海尔”电冰箱1台,“海信”42英寸液晶电视机1台,电视柜1件。二人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
  又查,张某某于12岁输液时发生过一次抽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本案中,雒某某、张某某认识后仓促结婚,无感情基础,婚后相处时间短,且张某某隐瞒不易治疗的严重疾病,致使双方婚后疾病发作后无法共同生活,矛盾上升,感情破裂,故雒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应予准许;雒某某、张某某结婚时间短,雒某某在结婚时给付张某某的彩礼数额较大,且因给付彩礼而致其生活困难,故在离婚时,应酌情考虑张某某返还一定的彩礼;雒某某要求张某某赔偿其因婚花费60000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某某的陪嫁物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张某某提出其癫痫病是婚后雒某某要求其喝尿产生尿中毒所致无科学依据,故其认为癫痫病是婚后产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张某某要求雒某某赔偿其父母给其看病花费的医疗费的请求因所治疗的病情主要系其婚前所患,且该花费已由其父母支付,故张某某要求雒某某赔偿其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十八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准予雒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二、张某某返还雒某某彩礼25000元;三、陪嫁物“海尔”电冰箱1台,“海信”42英寸液晶电视机1台,电视柜1件归张某某所有;四、驳回雒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第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雒某某、张某某各负担50元。
  雒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自幼丧母,家境贫苦,为结婚花费11万余元,被上诉人隐瞒病史,过错在被上诉人,其应承担过错责任而赔偿损失。原审判处的返还彩礼数额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请求:1撤销原判二、三、四项;2.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彩礼48000元,赔偿上诉人损失60000元。
  张某某答辩认为,被上诉人现患有疾病,无工作和收入,没有能力返还原审判处的2.5万元彩礼。
  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且有一审中提交并经过举证和质证的结婚证、病历、出院证、药费票据、费用清单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意见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雒某某与张某某婚前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相处时间短,且张某某隐瞒不易治疗的严重疾病,致使双方婚后疾病发作后无法共同生活,矛盾上升,感情破裂,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审判决准予离婚正确。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雒某某在结婚时给付张某某的彩礼数额较大,且因给付彩礼而致其生活困难,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审酌情考虑返还的彩礼数额基本适当。关于雒某某上诉提出“要求张某某赔偿其因婚花费60000元损失”的请求,因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雒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雒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责逆
  代理审判员 郭闯君
  代理审判员 贾九龙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安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