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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儒与刘占合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2023-05-17 14:39:16 437
关联案件与文书

张玉儒与刘占合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2013)庆中民终字第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张玉儒(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 张怀东(基本情况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刘占合(基本情况略)。
  上诉人张玉儒因与被上诉人刘占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合水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玉儒的委托代理人张怀东、被上诉人刘占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刘占合之子刘某与张玉儒之女张某于2012年农历1月9日以彩礼52800元订婚,当日交彩礼6800元,离娘钱800元。2013年农历1月3日刘某及家人到张玉儒家说合亲事时,刘某称其患病不利于结婚,张某遂表示不同意该婚事,张玉儒拒绝返还彩礼。2013年2月27日刘占合及家人再次到张玉儒家索要彩礼,张玉儒仍拒绝返还,虽经派出所调解处理仍未果。刘占合遂提起诉讼。
  合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占合之子刘某与张玉儒之女张某订婚时,张玉儒按照习俗向刘占合收取彩礼6800元及离娘钱800元,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婚约解除后刘占合应当返还借婚姻索要的财物,婚约的解除基于刘占合之子的原因,张玉儒应适当予以返还。遂判决:由张玉儒返还刘占合彩礼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占合负担。
  张玉儒不服合水县人民法院上述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判处不当。主要理由:一、婚约解除的原因是被上诉人之子患病,被上诉方隐瞒病情属于骗婚行为。二、上诉方收取的6800元属于现金赠予,已用于共同花销。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开道歉;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刘占合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刘占合一审中申请证人林某斌出庭作证,证明张玉儒收取刘占合彩礼6800元、离娘钱800元及解除婚约是因为刘某患病的缘故。
  对林某斌的证言,上诉人张玉儒代理人提出异议,认为林某斌系刘占合的亲戚,其证言不能被采信。对该份证据,结合全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予以分析认定。
  张玉儒在一审中未提交证据。
  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婚约系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事先约定,是民间的一种习俗,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自行解除。本案中张玉儒收取刘占合彩礼6800元及离娘钱800元。因刘某与张某既未登记结婚亦未同居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故上诉人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一审判决张玉儒酌情返还刘占合彩礼5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所称收取的6800元属于现金赠与,且已用于共同花销无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玉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金发
  代理审判员 吴容芳
  代理审判员 郭闯君
  书记员 常雪峰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