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 秦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胡某某(基本情况略)。
上诉人秦××与被上诉人胡××离婚纠纷上诉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胡××与秦××于1989年5月2日在原庆阳地区西峰市陈户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1年古历4月29日生长女秦妮妮,现在外地打工。1994年古历9月8日生次女秦娅倩,现为庆阳三中高二学生。2002年古历4月13日生一男孩秦佳奇,现为南街小学六年级学生。婚后在共同生活中,男方脾气暴操,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2年腊月,秦××因琐事持火钳将胡××头部打伤,缝合六针。胡××于2008年6月、2009年5月曾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其间,经调解和好撤回起诉。2011年6月,双方在其老家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吴庄村西头队修建住宅一处(有平顶房200平方米,花费16万元左右),修建地方时借秦树峰现金10000元,左逢超现金10000元,李转社现金10000元、武扩生现金10000元,秦××还借其父母现金10000元,欠胡××表兄司满堂楼板款13000元。在西峰区南大街秦坝岭村二队庆毛小区租住处内,有29英寸“康佳”彩电一台,“ 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2011年后季,胡××再次起诉离婚,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以(2011)庆西民初字第1374号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分居生活。2012年8月21日胡××又起诉离婚。在庭审中,胡××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并表示其名下债务自负。
原审法院认为,秦××、胡××二人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胡××曾两次提出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双方未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导致感情逐渐疏远。胡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然未改善。现胡××坚决要求离婚,秦××虽然不同意离婚,但鉴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准许离婚,女儿秦娅倩由胡××抚养,儿子秦佳奇由秦××抚养,胡××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但修建住宅夫妻共同形成的债务由秦××负责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1.准予胡××与秦××离婚。2次女儿秦娅倩由胡××抚养,儿子秦佳奇由秦××抚养,抚养费自负。双方对子女互有探视权。3.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吴庄村西头队修建住宅一处(有平顶房200平方米),29英寸“康佳”彩电一台,“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归秦××所有。4.共同债务:借秦树峰现金10000元,左逢超现金10000元,李转社现金10000元、武扩生现金10000元,秦××父母现金10000元及欠胡××表兄司满堂楼板款13000元,由秦××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100元,胡××、秦××各承担50元。
秦××上诉提出,其与被上诉人结婚已有二十多年,生有三个孩子。多年来家庭和睦,近几年来,只是由于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上诉人和子女照顾不够,始有争吵,原判认定上诉人2002年腊月因琐事殴打被上诉人确有其事,上诉人做法虽欠妥当,但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了家庭和好。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别有所恋,也不是毫无根据,早在一年前,上诉人发觉被上诉人与刘家岭张某某关系暧昧,并同居生活,为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争执,都是为了家庭,也是不致被上诉人越陷越深,铸成大错。原审却不做调查,便误认误判,亦不追究过错方,忽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及家庭的诚意,便武断的判决离婚,显然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改判不准离婚。
胡××答辩称,其承受不了上诉人长期持械(火钳、木棒、砖头)和拳头的暴力殴打,认为其与上诉人的婚姻是错误的,感情早已破裂,决心离婚,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秦××与被上诉人胡××的婚姻状况客观真实,双方当事人当庭对认定的主要事实表示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判所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认定的证据有:1.户口本证明其家庭人口状况。2.双方当事人的公民身份证证明其自然状况。3.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原判认定的事实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情况。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秦××与被上诉人胡××的婚姻状况以及导致离婚原因的分析认定客观真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审中,胡××不同意调解,坚决要求离婚。由于上诉人秦××长期的家庭暴力导致夫妻二人感情破裂,被上诉人先后多次提出离婚,在被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期间,二人仍然不能和睦相处,矛盾升级,致使被上诉人离家出走,夫妻分居,现胡××对其丈夫秦××相当激愤,无和好之意,且二审期间,本院责令秦××限期对其婚姻自行修复未果,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