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刘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刘某与徐某系岳母、女婿的关系。徐某与刘某女儿结婚后一直与岳母刘某一起生活。1982年,刘某夫妇与徐某夫妇共同翻建原有房屋,建有北房8间,后又建西房3间。1991年,政府对集体土地确权时,将该处宅基地登记在徐某名下。2002年,徐某之妻去世,双方就该11间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2012年5月3日,一审法院对涉案11间房屋进行了判决分割。但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2012年9月28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重新分割,并在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判决:北房西数第四间第五间隔断墙由刘某负责施工建设;伙墙伙柁相邻双方共有;北房西数第五间房屋另行开门出人,由徐某负责施工,上诉判决内容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清。
判决生效后,刘某欲对终审判决中确认的北房西数第四间第五间隔断墙进行施工建设,但徐某阻碍施工,故刘某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排除徐某的妨碍,并强制执行该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