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反家暴远离令的适用
【裁判要旨】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审查中,根据加害人的施暴情节,人民法院及时适用远离令,可以禁止加害人在受害人经常出现的特定场所范围的一定距离内活动,以便制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切实保护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
【案号】(2012)香民一初字第680号
【案情】
申请人:张某(女)。
被申请人:黄某(男)。
张某与黄某于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礼当日,在黄某家宴请亲友。酒席结束后,张某提出前往车站送别从深圳赶来道贺的多位好友,黄某以当地有新娘结婚当日不得出家门的习俗为由不予准许。张某稍有争辩,黄某即当众殴打张某一记耳光。自此,黄某对张某动辄辱骂、殴打、威胁,经常半夜喝得酩酊大醉回家后,辱骂殴打张某,强行发生性行为,即便在张某经期也不例外。
2011年一年内,张某因遭受黄某殴打而5次报警。2011年12月1日,张某再次被殴打致眼部瘀伤、头部皮下血肿、背部软组织挫伤。因无法继续忍受,张某逃回娘家躲避。但黄某仍紧追不舍,多次到张某工作单位及其父母家辱骂、殴打张某,致使张某因无法正常工作而辞职,甚至不敢在公众场所出现。即便如此,黄某仍多次包括在除夕夜和大年初二到张某父母家谩骂、威胁,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了张某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使他们处于极端恐惧之中。2012年2月3日,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起诉离婚。
【审理】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所提交的报警记录、门诊病历等证据材料,显示其曾经多次遭受黄某暴力伤害。从婚礼当日黄某当众殴打,婚后多次酒后无故殴打、强行发生性行为等情节来看,黄某的施暴情节较为严重。张某搬回父母家居住后,黄某仍然多次前往张某单位及父母家辱骂、威胁、殴打,导致张某极端恐惧而辞职,且不敢外出。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意图脱离黄某的暴力控制,但黄某极可能再到张某父母家施暴,甚至引发恶性家庭暴力事件,所以仅裁定禁止黄某殴打、威胁张某,不足以保障张某及其父母的安全和正常生活,有必要裁定禁止黄某在张某现居住地(张某父母家)一定距离内活动。另一方面,黄某现居住地与张某父母家相隔10余个公交车站,其工作地也与张某父母家相隔甚远,限制其在距张某父母家的特定距离内活动,不会妨害其正常生活。关于远离的距离,在综合考虑保障张某及其父母人身安全及避免过分限制黄某行动自由的情况下,酌定远离距离为100米。2012年2月8日,香洲区法院作出了(2012)香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黄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张某及张某亲友;二、禁止被申请人黄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张某及张某亲友;三、禁止被申请人黄某在距离申请人张某现居住地100米范围内活动。该份裁定保护期限为六个月,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某接到裁定后,表示会遵守裁定,在裁定生效期间不到被限制的范围内活动,等待离婚案件审理终结。主审法官告知黄某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如果违反裁定,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黄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为保障裁定切实执行,香洲区法院向张某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送达了(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函告辖区派出所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监督被申请人黄某履行(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裁定,如发现被申请人黄某有违反民事裁定所禁止的行为,及时出警,并采取相关措施,搜集、固定证据,制作笔录;二、救助、保护申请人张某的人身安全;三、反馈被申请人黄某履行(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裁定书的情况。辖区派出所接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表示将配合做好远离令的执行工作,如黄某违反裁定,靠近张某现居住地100米范围内,接警后将及时出警,保护张某人身安全,搜集、固定证据,向法院反馈裁定执行情况。
经向辖区派出所及张某了解,截至2012年3月7日(裁定送达后约一个月),黄某未靠近过张某现居住地100米范围内,没有发生违反裁定的行为。另,双方离婚纠纷正在排期开庭审理中。
【评析】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痼疾,各国司法部门在干预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方面都承担了一定社会责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5月制定和下发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在部分基层法院试点,开创了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方式有效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做法,变事后惩罚为事前预防,已被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是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在理念上的重大进步。远离令是《指南》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事项之一,本案系香洲区法院发出的全国首份远离令。
一、境外民事保护令制度及执行情况介绍
在美国、加拿大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家暴立法中,均规定有民事保护令制度,远离令是保护令的保护事项之一。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条第(4)规定:“命相对人远离下列场所特定距离:被害人之住居所、学校、工作场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员经常出入之特定场所。”该保护事项为远离令。
在美国的一些州,法官签发包含远离令的民事保护令后,负责执行的辖区警察将给加害人佩戴电子脚镣,通过GPS卫星定位系统监督加害人不得靠近特定场所。一旦加害人违反保护令进入被禁止的范围,就近巡逻的警察会尽速赶到现场,将加害人径行拘留,以违反保护令罪而申请法官批准逮捕。
我国台湾地区远离令的执行并没有类似美国的上述特制装置。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李正纪庭长说:“台湾法官并不担心远离令的执行。当加害人违反远离令进入禁止范围时,受害人可即时报警,警察到场将以违反保护令罪现行犯对加害人径行逮捕。一旦加害人进入被禁止范围,被害人可以以录像、照相等方式保留证据,被害人特定亲属、邻居及其他在场人也可提供证言证明违反远离令,加害人将被控违反保护令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台湾,加害人违反远离令的比率为2%左右。”
二、我国的远离令规定及香洲区法院的探索
《指南》第27条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其中第(5)项为远离令,即:“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至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相对于禁止殴打、威胁、跟踪、骚扰等禁止令而言,远离令是指通过禁止家庭暴力施暴人在特定场所一定范围内活动,在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建立一个物理距离的隔离空间,避免受害人受到施暴人的暴力威胁,使受害人能够脱离控制,阻断家庭暴力继续发生的可能。这些特定场所,即为《指南》第27条第(5)项之内容。
但是,由于立法不完善、机构联动不足、配套设施不健全等原因,法官普遍担心远离令的执行保障问题,即便受害人的申请符合《指南》的规定,也不敢轻易作出此项裁定。此次香洲区法院勇于探索,大胆尝试,发出全国首份远离令,为反家暴法出台提供了新的实践素材。
自2008年12月被确定为试点法院以来,香洲区法院通过成立反家庭暴力专门合议庭、设置反家庭暴力立案专窗、出台人身安全保护规范性操作细则、与相关部门协作构建反家暴综合防控网络等一系列举措,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可资借鉴的反家暴审判“香洲模式”。至2012年3月,香洲区法院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43份,裁定事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与申请人关系密切亲属;禁止被申请人跟踪、骚扰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毁损财物;离婚案件审理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夫妻共同财产;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现居住地100米范围内活动;等等。在全国试点法院中,香洲区法院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数量最多、种类最全的试点法院。
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与离婚案件的处理
针对家暴离婚案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般不能单独立案,只能依附于离婚诉讼,受害人只有起诉离婚,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被动尴尬局面,香洲区法院尝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作为独立案件单独立案,有独立案由和案号,与离婚案件不同处理的实践模式。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前、离婚诉讼中、离婚诉讼终结后六个月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离婚诉讼前申请并获准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如在十五天之内不提起离婚诉讼,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离婚诉讼后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限为三到六个月,确有必要并经主管院长审批的,保护期限可以为一年。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项民事强制措施,只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进行程序性审查。至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事实,是否判决离婚,则由离婚案件作出实体审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也不作为离婚案件中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据悉,反家暴法已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的立法计划,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将成为反家暴法的最大亮点。
文/代敏(主审法官)
(作者单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