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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与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23-05-17 15:24:02 421

郎某与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郎某与被告屈某经人介绍于2005年3月份认识,于2005年12月19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前原告娘家陪送其家用电器数件;婚前被告父母为其购买汽车一辆,婚后被告将其汽车出售得款25,000元,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5月使用被告出售婚前汽车所得的25,000元购买桑塔纳牌轿车一辆,购车款83,000元,登记人为被告。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1日购买楼房一套,同日分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登记原告所占楼房份额为80%,被告所占份额为20%。婚后原、被告有共同债务82,000元。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原告于2008年11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承担婚后共同债务,女儿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本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汽车归被告屈某所有,被告给付原告一半折价款四万一千五百元;同时对房屋归属、子女抚养、原告郎某个人婚前财产归属及婚后共同债务承担作出了判决。
  原审判决后,被告屈某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10日,一中院作出(2010)一中民监字第02022号民事裁定,对该案中涉及财产的部分再审。一中院再审后,于2010年6月11日,以(2010)一中民再终字第104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涉及财产部分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