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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宝中、马淑丽诉龚嘉旭、龚其贤、汪跃英配偶权纠纷案

2023-05-22 12:18:09 380

赵宝中、马淑丽诉龚嘉旭、龚其贤、汪跃英配偶权纠纷案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12178号
  案由:配偶权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赵宝中,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马淑丽,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赵宝中之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卜祥熙,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嘉旭,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龚其贤,男,汉族,住址同上,系龚嘉旭之父。
  委托代理人:龚嘉旭。
  被告:汪跃英,女,汉族,住址同上,龚嘉旭之母、龚其贤之妻。
  委托代理人:龚嘉旭。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陈晓东。
  审结时间:2009年5月26日。
  
  原告赵宝中、马淑丽诉称
  我们的女儿赵甜与被告龚嘉旭于2008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他们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与龚嘉旭的父母龚其贤、汪跃英共同生活。2008年9月18日凌晨,龚嘉旭与赵甜在房屋内发生争吵,后赵甜从1408室坠楼而死。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互相扶助的义务,在争吵过程中,龚嘉旭应注意到赵甜的行为, 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但龚嘉旭未尽到注意义务,任凭后果发生,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忠实、互相扶助义务。龚其贤、汪跃英的居室与龚嘉旭、赵甜的房屋相邻,对于争吵没有制止,也负有责任。三被告的不作为对赵甜死亡有一定关系,给二原告造成了极大精神痛苦,因此,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15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被告龚嘉旭、龚其贤、汪跃英辩称
  2008年9月时,龚嘉旭系东来顺集团北苑饭店员工,因工作需要,龚嘉旭那时经常加班,但每次加班, 龚嘉旭均事先通知家人。2008年9月17日晚,龚嘉旭又加班,晚上十点半左右才回到家中。9月18日凌晨零点 左右,龚嘉旭准备休息时,赵甜抱怨龚嘉旭工作时间太长,没有陪她。龚嘉旭进行辩解。二人发生争吵。后龚嘉旭在床上面向墙壁哭泣,赵甜离床。龚嘉旭哭了一阵,回头一看,发现赵甜不见了踪影,但房屋的推拉窗已被推开。龚嘉旭跑到隔壁房间唤醒龚其贤、汪跃英,下楼发现赵甜已坠楼死亡。我们遂告知住在同楼的二原告,二原告遂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认为,赵甜因高坠颅脑损伤死亡,排除了刑事责任。龚嘉旭与赵甜争吵后面向墙壁哭泣,二人的争吵并不十分激烈,赵甜亦未有关于自杀的明示或暗示性的语言,故其轻生行为,龚嘉旭无从知晓,无法预见,因此,不能承担赔偿责任。龚其贤、汪跃英居住于龚嘉旭、赵甜的隔壁房屋,当时已入睡,不知二人争吵情况,赵甜轻生时亦不在场,因此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二原告及其女赵甜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13楼908室 ,三被告居住于同楼的1408室。赵甜与龚嘉旭于2008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与龚其贤、汪跃英共同居住于1408室。该房屋为二室一厅,总使用面积为53平方米,其中大间卧室由龚其贤、汪跃英居住,小间卧室由 龚嘉旭、赵甜居住,两个卧室相邻。
  当时龚嘉旭在东来顺集团北苑饭庄工作,因工作原因常常晚归。2008年9月17日,龚嘉旭晚10时30分回到家中。9月18日零时左右,准备入睡的龚嘉旭因赵甜抱怨其经常晚归,不能顾及家庭、妻子,遂与赵甜发生争吵。争吵中,赵甜称龚嘉旭总加班,回不了家,现在夫妻二人又与龚嘉旭父母住在一起,不能买房自行居住,总这样下去,还不如自己跳楼。此言并未引起龚嘉旭的注意。凌晨1时30分许,龚嘉旭发现赵甜已不在室内,此前室内关闭着的宽约40厘米?50厘米的推拉纱窗被推开,龚嘉旭遂到隔壁唤醒龚其贤、汪跃英, 三人下楼发现了坠楼死亡的赵甜。三人立即告知了二原告,赵宝中遂报警。经公安机关委托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赵甜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公安机关排除了刑事案件嫌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龚嘉旭和赵甜的结婚证。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死亡证明书。
  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的尸体检验报告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地区石佛营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
  赵甜死亡后,赵宝中与龚嘉旭等人的谈话录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甜的坠楼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嫌疑,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其系自杀,且龚嘉旭于2008年9月18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承认赵甜扬言“跳楼”一节,故认定赵甜系自杀身亡。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做到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的夫妻之间的忠实,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帮助,除了情感方面的忠实和经济方面的帮助外,亦不应排除危急时刻力所能及的救助。
  本案龚嘉旭、赵甜所居卧室大不过10平方米,除双人床和其他家具外,空间所剩无几,从事发当天现场照片看,赵甜跳楼须先通过该卧室所剩狭窄空间至窗台前,踏上窗台前的板凳,再凳上窗台,推开纱窗,探身钻过宽不过40厘米*50厘米的窗口,加之赵甜体胖,完成上述一系列动作不可能没有动静,也非瞬间能够完成,特别是赵甜口出“总这样下去,不如跳楼”之类的警示性语言,即使如其夫龚嘉旭所言,当时其正卧床面壁而泣,以上赵甜的言行亦应引起龚嘉旭的注意甚至警觉,以致及时采取行动制止赵甜的轻生行为,然而龚嘉旭并未如此,故其未尽到婚姻法定、理所当然和力所能及的帮助义务,因此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与赵甜死亡又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原告中年丧女,将来的扶养来源丧失,天伦之乐不再享有,遭受经济打击和精神痛苦,故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唯数额偏高,与龚嘉旭 责任程度不符,法院根据案情予以酌减。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赵甜,应当珍惜生命,努力生活,不因挫折而自弃,不因失意而轻生。面对生活中的不顺意,赵甜与其夫龚嘉旭争吵后随意轻生, 不可讳言,其自身亦负有相应责任。
  龚其贤、汪跃英事发时在隔壁卧室休息,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该二人知晓当时现场的情况,因此,二原告 要求龚其贤、汪跃英亦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零 六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龚嘉旭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赵宝中、马淑丽死亡赔偿金8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驳回原告赵宝中、马淑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赵宝中、马淑丽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龚嘉旭负担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