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苗某离婚纠纷执行案
赵某某和苗某1994年登记结婚,1995年生育一子赵某。2009年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苗某与赵某某自愿离婚;2.双方之子赵某随苗某生活,自二○○九年四月起,赵某某每月给付赵某抚育费三百元,每季度初给付一次,至赵某十八周岁时止;3.双方共同财产东厢房三间、三洋牌彩色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格力牌空调一台归赵某所有(已执行);4.苗某给付被告赵某某人民币四万元(于二○○九年三月十五日之前付清)。
调解书生效后,苗某未自动履行义务,赵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苗某给付四万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09年6月10日因病突然死亡。经法院调查,赵某某父母早已去世,现只有一子赵某,苗某现为赵某的法定监护人,赵某作为赵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业经法院另案确认。
经过执行法官做工作,被执行人苗某主动将本案案款四万元交至法院。当赵某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时(由苗某代理),本案中止的情形丧失,案款暂不发还的情形也随之丧失。法院审查核实赵某的继承资格和继承份额无异议后,将本案案款四万元发还给了赵某,案件全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