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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月娥等诉朱玉斌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2023-05-22 12:23:58 389
关联案件与文书

朱月娥等诉朱玉斌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8)启民一初字第2099号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朱月娥,女,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朱秀娥,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朱赛娥,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朱玉斌,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施菊兴,女,汉族,住址同上。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张艳。
  审结时间:2009年1月12日。
  
  原告朱月娥、朱秀娥、朱赛娥诉称
  三原告与被告朱玉斌系姐弟关系,均系被继承人朱中环、杨建平之子女。2003年,两被继承人相继死亡,生前留下遗嘱,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留与三个原告继承。2008年6月10日,二被告擅自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朱中环遗产房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总额为128380元。被告领款后,分文未给原告。为此,要求被告给付三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127380元(剔除补偿总额中贴补给被告的外地回启费用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朱玉斌、施菊兴辩称
  该份遗嘱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对遗嘱的效力有异议。在父亲朱中环死亡后,4个子女已对其遗产进行了处理;被告在父母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支付了大笔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该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被告所支付的父母丧葬费、房屋修缮费、代父母偿还债务的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讼争的127380元中,签约奖励费10000元是奖给被告夫妇的,并非遗产;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三原告与被告朱玉斌系姐弟关系,均系朱中环、杨建平之子女。因被告朱玉斌长期在外地工作,极少有时间抽空探望父母,故在父母生病期间,照顾的任务由三原告轮流负责,而被告朱玉斌负责每月贴补父母生活费及支付父母生病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2001年11月4日,朱中环执笔立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俩所有东宅大小房子三间,现已破旧不堪,我西宅有一间朝东屋,大小桌子三张、凳子八张、被橱一张、挂衣橱一张、凉床一张、总连架子一幅、大小箱子七只、沙发一张、微波炉一台、电话一只、大小缸六只,这些房屋家私在我俩千年之后(即死亡之后)全归三个女儿所得,与玉斌无干,我俩死后丧事由三个女儿负责料理,与玉斌无涉。特请公证处给我公证,遗嘱是实。申请人朱中环、杨建平”。后将该遗嘱置放于宅基证内未予公证,朱中环夫妇亦未告知任何人。2003年2月9日,朱中环去世,丧葬事宜由被告朱玉斌、施菊兴操办。考虑到母亲杨建平常年生病,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故原、被告于2月22日商量一致后将杨建平安排至启东市老年公寓生活,至同年7月6日退寓,期间费用均由被告朱玉斌负担。因不知遗嘱的存在,故原、被告在处理完父亲丧事后,在舅舅、堂叔等几位家中长辈的见证下,对父母家中物品(仅指动产)进行了简单分割。7月6日退寓当日,杨建平去世,丧事亦由被告朱玉斌夫妇操办。2005年,因朱中环、杨建平遗留下来的房屋破旧不堪,被告朱玉斌遂出资6500元委托朱金中对该房屋进行修缮。2008年6月10日,被告朱玉斌、施菊兴以继承人的身份与启东市盛德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启东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并领取了朱中环、杨建平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款128380元,其中房屋重置成新价21766元、土地区位补偿价71700元、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等补偿金23764元、拆迁补助费150元、外地回启费用1000元、签约奖励费10000元。该款现在两被告处。2008年9月,三原告在宅基证中发现父母所立遗嘱,遂诉至本院主张权利。审理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使调解未果。另查明,被告朱玉斌在父亲朱中环去世后代其偿还徐琛处债务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告朱玉斌提供医院的记录、药费发票、丧葬费用的票据、老年公寓的证明等。
  启东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
  徐琛证言。
  朱金中证言。
  胡志英、朱锦秀到庭作证的证言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三原告与被告朱玉斌系姐弟关系,均系朱中环、杨建平之子女。因被告朱玉斌长期在外地工作,极少有时间抽空探望父母,故在父母生病期间,照顾的任务由三原告轮流负责,而被告朱玉斌负责每月贴补父母生活费及支付父母生病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2001年11月4日,朱中环执笔立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俩所有东宅大小房子三间,现已破旧不堪,我西宅有一间朝东屋,大小桌子三张、凳子八张、被橱一张、挂衣橱一张、凉床一张、总连架子一幅、大小箱子七只、沙发一张、微波炉一台、电话一只、大小缸六只,这些房屋家私在我俩千年之后(即死亡之后)全归三个女儿所得,与玉斌无干,我俩死后丧事由三个女儿负责料理,与玉斌无涉。特请公证处给我公证,遗嘱是实。申请人朱中环、杨建平”。后将该遗嘱置放于宅基证内未予公证,朱中环夫妇亦未告知任何人。2003年2月9日,朱中环去世,丧葬事宜由被告朱玉斌、施菊兴操办。考虑到母亲杨建平常年生病,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故原、被告于2月22日商量一致后将杨建平安排至启东市老年公寓生活,至同年7月6日退寓,期间费用均由被告朱玉斌负担。因不知遗嘱的存在,原、被告在处理完父亲丧事后,在舅舅、堂叔等几位家中长辈的见证下,对父母家中物品(仅指动产)进行了简单分割。7月6日退寓当日,杨建平去世,丧事亦由被告朱玉斌夫妇操办。2005年,因朱中环、杨建平遗留下来的房屋破旧不堪,被告朱玉斌遂出资6500元委托朱金中对该房屋进行修缮。2008年6月10日,被告朱玉斌、施菊兴以继承人的身份与启东市盛德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启东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并领取了朱中环、杨建平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款128380元,其中房屋重置成新价21766元、土地区位补偿价71700元、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等补偿金23764元、拆迁补助费150元、外地回启费用1000元、签约奖励费10000元。该款现在两被告处。被告朱玉斌在父亲朱中环去世后代其偿还徐琛处债务500元。2008年9月,三原告在宅基证中发现父母所立遗嘱,遂诉至本院主张权利。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一款、第十三条三款、第十七条三款、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朱玉斌、施菊兴给付原告朱月娥、朱秀娥、朱赛娥应继承的朱中环、杨建平法定继承款各18933.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48元,依照法律规定减半收取14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月娥、朱秀娥、朱赛娥负担814元,被告朱玉斌、施菊兴负担610元。